什么非法拘禁?很多人不了解的是,在生活中,如果通過拘留、監禁或其他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留的犯罪行為,關于非法拘留的相關問題,下面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大家簡要介紹一下非法拘留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所謂人身自由權是指人格權的內容與身體的運動和行為不受非法干涉,即在法律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確定自己的身體行動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障,喪失了人身自由,喪失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性。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法規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不得逮捕、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剝奪。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一個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為研究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管理體系問題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因素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于我國民事權利保護能力。凡具有中國民事權利發展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其中包括學生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
民事訴訟權利管理能力是法律制度賦予民事行為主體可以從事民事經濟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保護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的客體,包括所有的自然人(即根據自然法則出生的人)。包括無辜的公民,犯過錯誤的人,犯過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那些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人,包括有潛在意志行事能力的人,如幼童、醉漢和睡覺的人。但不應包括那些沒有能力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活動的人,如嬰兒、重度精神病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屬于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這里的“他人”沒有進行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都是違法經營行為發展的人,還可以是網絡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信息或者可以以其他方法通過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健康自由。
符合這一特征的,應當被視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開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檢查”等。它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直接約束一個人并剝奪他的身體活動自由,如奴役; 另一類是間接約束一個人并剝奪他的身體活動自由,即將另一個人囚禁在某個地方,使其不可能或明顯難以離開或逃離。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比如在洗澡的時候拿走女性的更衣,讓她們因為羞愧而無法走出浴室,這是一種隱形的方法。此外,是否以暴力、脅迫或者欺詐手段拘禁他人,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作為一種經濟持續發展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工作時間內企業處于一個繼續學習狀態,使他人在進行一定時間內失去自己身體可以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成本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本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公民。從實際情況看,他們大多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擁有一定職權的農村基層干部。
此外,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多人。有的是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有的是上級領導批準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的策劃者、指揮者,有的是雙手被縛,奉命看守。因此,要注意的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直接責任人和出于陷害、報復等卑劣動機的人。其他人員應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因素方面表現為企業故意,并以一種剝奪利用他人進行人身安全自由為目的。“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二人通過以上。“公共服務場所”、“當眾”,參見本相對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
過錯不構成成本罪。他人非法拘禁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為法律觀念差把非法拘禁當作法律行為,有的因為報復而打擊迫害,有的不調查不學習,任意逼供,有的發脾氣,有的濫用職權,企圖恐嚇他人還有一些心懷不軌,另有打算。以任何理由故意非法拘留、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構成本罪; 為其他犯罪目的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其他罪的處罰重于非法拘留罪的,作為其他罪處罰。
以上是關于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關非法拘禁罪的相關知識你可以在這里介紹,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遇到任何與此類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聯系上海專業刑事律師咨詢,也可以委托律師幫助你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