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以財產為客體的犯罪,行為人是否具有占有心理是區分該犯罪與其他犯罪的重要標準。如前所述,在這類犯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構成要件中的一個要件,可以確定犯罪與非犯罪、本罪與其他罪。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專業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以非法占有為犯罪目的的情況下,犯罪人主觀上試圖將他人所有權變為自己所有,改變財產的權利屬性,而無意歸還。在這種心態下,會隨意處置他人財產,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對于非法使用他人財產罪,行為人不想改變財產的權利屬性,只是暫時使用他人財產,意圖使用后返還。
在這種心態的控制下,行為人會妥善處置財產,主要是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歸還。主觀目的的不同導致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的不同,這種不同體現在立法上的法定刑的不同上。至于以占有為主的罪行,法定刑罰相對較高,最高刑罰可達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對于使用型犯罪,法定刑較輕,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有的犯罪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研究目的,不會僅憑其供述,而是可以根據學生客觀社會行為來分析結果判斷。這種情況分析企業判斷一個帶有中國一定的主觀性,實踐過程中會發現存在一些分歧。
辯護刑事律師在此類案件中,應重點發展關注行為人的主觀學習目的,對于我們本來只是通過使用型犯罪,而公訴機關指控了占有型罪名的,要全力爭取罪名的變更。主要的方法是分析技術論證的方法。因為認定為占有型犯罪,需要公訴機關證明行為人的非法占有重要目的,辯護人要在公訴機關人員提供的證據理論基礎上分析出證據達不到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標準。如有可能,收集調取反向的證據。
根據刑法規定,具有“占有與使用”區分關系的犯罪主要包括:
1.挪用公款。在挪用公款罪中,犯罪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無意返還。挪用公款罪中,行為人只是暫時使用公款,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否認貪污罪的事實,而法院認定貪污罪的事實屬實,那么貪污罪就要受到懲罰。由于被告否認挪用公款的事實,顯然他不再有任何歸還財產的意圖,因此被推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辯護人需要根據證據情節實事求是,不能盲目否認事實。對于貪污罪的訴訟,被告人可以根據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從被告人獲取公款的手段、獲取公款的目的、公款的去向等方面來選擇對貪污罪的辯護。如果被告人只得到公款,而不采取包庇等手段消除刑事證據,一般不應視為挪用公款。
2.侵占和挪用資金。這類案件和貪污、挪用公款的區別是一樣的,只是主體不同。
3.集資詐騙_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二罪都是可以采用信息公開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對象吸收大量資金,區別主要在于我們是否需要具有一些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只是一種手段,沒有返還的打算。后者集資目的不僅是為了學生使用,從而提高獲利,然后返還。這類問題案件犯罪數額特別影響巨大,從法院的角度分析認定集資詐騙也較為慎重。對于集資詐騙的指控,只要行為人之間具有中國相應的經營管理行為,有一定的支出,就可以直接按照我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哪怕這種教育支出和收到的集資款不成比例。
4. 貸款欺詐與貸款欺詐。 這兩種犯罪分別是利用欺騙手段獲取金融機構貸款,前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貸款欺詐。 后者有貸款的目的,只是為了順利獲得貸款,使用虛假手段,最終有還款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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