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庭前供述轉化的當庭供述,因其供述內容具有承繼性,因此其合法性審查標準應當是當庭供述的自愿性,重點考慮是否切斷了庭前偵查行為的影響。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專業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1)詢問的時候、地址,詢問人的身份、人數以及詢問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2)詢問筆錄的制造、修正是不是吻合法令、無相關規定,是否注明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
(3)詢問未成年原告人時,是不是關照其法定代理人或許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5
(4)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要領采集的情況;
(5)被告人的供述是不是先后同等,有沒有反復以及出現反復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隨案移送5
(6)被告人的辯護內容是不是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以及其余證據是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對于庭前供述轉化的當庭供述,因其供述內容具有承繼性,因此其合法性審查標準應當是當庭供述的自愿性,重點考慮是否切斷了庭前偵查行為的影響。根據兩院三部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不受原來刑訊逼供的影響。
即使不具備前述條件,例如,告知的訴訟權利存在瑕疵,但只要能夠切斷與之前刑訊逼供的影響,當庭供述確出于自愿,則同樣不存在合法性問題。因此,只要被告人自愿確認偵查期間的供述,即使屬于庭前供述的重復性供述,所轉化形成的當庭供述也不存在合法性問題。
本案中,被告人李繼軒在一審庭審過程中被告知了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也獲得了律師幫助,其認罪及確認偵查階段有罪供述真實性出于自愿,不受先前的偵查行為的影響,由此形成的當庭供述具有合法性。
法院在判決中采信的被告人供述究竟屬于庭前供述還是當庭供述,對于二審證據合法性審查范圍具有直接影響。對于未作為一審定案根據的庭前供述,無論其取證行為是否合法,除非二審時擬將其作為定案根據,不屬于二審證據合法性審查的對象。
綜上所述,上海專業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