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接下來上海專業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事辯解律師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質證內容
(1)是不是附有提取進程的說明,來源是否合法;
(2)是不是為原件,有沒有復制及復制份數;是復制件的,是不是附有無奈調取原件的緣故緣由、復制件制造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3)制造過程當中是不是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
(4)是不是寫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造的時候、地點、條件和方法;
(5)內容和制造進程是不是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
(6)內容與案件究竟有沒有關聯。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上海專業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