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認為,如果本案中有“組織”,那么本案中就有三個組織。上述要求被告分屬于我們三個方面不同的組織,一個是企業聚集在劉漢身邊,或為劉漢或為漢龍公司管理工作的員工主要包括孫曉東、劉小平、詹軍、王雷、桓立柱,肖永紅、仇德峰、車大勇,盡管他們其中可能會有一些個別家庭成員進行犯罪,但這只是作為一個國家標準的公司可以組織。上海專業刑事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個是為孫華君及其教育部下,出于對其兄弟孫曉東的親情關照學生與其手下的保安服務組織時分時合,包括劉崗、李波等;另一個問題則是聚積在劉維身邊的社會經濟組織,包括陳力銘、曾建軍、文香灼等18人,所控絕大部分網絡犯罪由該組織教學實施。
為了保證組織的科學分類,應區分不同性質組織的案例。首先,我們應該區分劉偉和劉漢。劉漢和劉偉在法庭上作證時,根據劉偉在法庭上作證的說法,由于劉漢曾干涉過他的婚姻,劉漢和劉漢10年沒有接觸,兩兄弟之間的案件,公訴未能證明親屬關系的因素。其次,我們應該區分劉寒和孫小東。
審判調查顯示,劉漢與孫曉東的關系并不密切,彼此產生了重大矛盾。他懷疑孫曉東是1997年差點被槍殺后的內部反應人員。當得知孫曉東可能派孫華軍和苗軍實施暴力犯罪時,劉曉東曾采訪過楊副市長,試圖調解并匿名報道這起事件,他于2001年通過削減在漢龍的股份將孫曉東趕走。第三,應區分漢龍集團和與黑人有關的組織。由于檢察官接受這一觀點,因此這里不詳細說明。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從“組織”的形成機會來看,劉漢與劉偉之間的關系聯系點為親情,劉漢與孫曉東之間的聯系點為同事關系。因此,起訴書指控劉漢、劉偉、孫曉東是一個穩定的社會組織,這與案件事實不符。
經濟發展特征研究方面,漢龍集團并非系被指控組織的經濟社會依托。
如果按照公訴的邏輯,漢龍集團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支柱,那么漢龍集團是不是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錢袋來保管財產? 在區分和分析這一特征時,辯護人認為應考察以下三個層面:
一是犯罪收益的所有權,即犯罪活動與漢龍集團的財富積累是否存在必然聯系;
二是經濟金融資源的來源、用途、用途;
三是經濟利益是否來源于犯罪。
從劉漢及漢龍集團的工作人員來看,他們與漢龍集團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從漢龍集團取得的財產屬于正常的勞動報酬。無論是劉漢的保鏢還是孫效東的保安,他們的月薪都只有兩三千元。劉漢獎勵公司員工只獎勵表現好的,不是針對所有被指控的被告,而是針對所有員工。
上海專業刑事律師認為,按照劉漢在法庭上的辯護,“如果不給員工發工資,就是違反勞動法”。因此,漢龍集團被告成員的生存不是靠實施違法犯罪來維持的。保安、保鏢是現代社會的正當職業,其在漢龍集團及其下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收入是通過正常的勞動報酬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