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身邊的所謂 "組織成員 ",從他們進入漢龍集團的方式來看,都履行了必要的招募程序,公司顯然轉變了觀念,把合法的 "招募 "變成了非法的 "網羅 ",混淆視聽;劉漢不負責具體招聘。本案的證據證明,孫效東對漢龍集團大部分被告的招募負有責任。就算是羅網,也不是劉漢的《羅網》。上海刑事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保安、保鏢和幫派暴徒的共同特點是三者都使用武力,但保安的職責是保護部隊的財產,保鏢的防御是排除非法侵權。攻擊者的行為構成對公眾利益的破壞。起訴書的“圈套理論”實際上淡化了法律職業對暴力的非法威懾。劉漢身邊的司機或兼職保鏢在工作中使用武力的權利僅限于劉漢的人身安全及其漢龍集團的合法財產權受到侵犯,本案員工個人的暴力犯罪超出其職責范圍,不受劉漢的指使。而只能視為與劉漢無關的個人行為。
公訴機關對劉漢在犯罪組織中分工的指控是無中生有。
起訴書指控劉漢在內部分工中扮演“負責管理決策和指揮控制整個社會組織企業運轉”的角色。公訴人已經與辯護人達成這樣一個重要共識,即要把本案所控的犯罪活動組織與漢龍集團公司區別開來。誠然,劉漢在漢龍集團中負責項目投資風險決策,指揮整個國家集團通過有效提高運轉的領導核心地位問題沒有存在爭議。
但就起訴書指控地組織學生犯罪行為而言,試問:所涉的29起犯罪案件事實中,除了“王永成被害案”外,劉漢參與、指示、授意的有多少?又有幾起劉漢知情?對于我們一個連組成員實施網絡犯罪毫不知情的人,能算得上決策者、指揮者嗎?
起訴書稱,“孫曉東負責執行劉漢的指示和漢龍集團的日常管理”,以突顯劉漢在該集團的主導地位。就此案而言,劉漢在這里“導演”的是什么并不清楚。只有孫曉東的證詞中提到了一句話: “韓兄所說的一切,我們都要聽。”韓兄的指示是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還是指揮犯罪活動的決定?公訴機關沒有證據支持孫曉東的單獨證據。
起訴書還指控劉小萍負責漢龍集團的財務管理,并通過商業活動斂財。正如公訴人所說,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是合法企業,不是黑社會,所以合法企業的利潤不屬于犯罪組織的利潤。由此可以推斷,劉漢在漢龍集團的決策和指揮作用并不能證明其與其他犯罪組織的分工和層級關系。
公訴機關對《組織章程》的指控毫無根據。
公訴工作機關進行指控劉漢所率地組織學生逐步形成了社會成員企業必須通過服從管理指揮、“為公司發展利益要敢打敢沖,出了事或者公司會負責”、“公司可以遇事時打架要打贏,要勇敢的人一點”以及“哥佬倌帶小弟、小弟服從自己大哥指揮”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辯護人認為“規約”內容的性質被公訴機關曲解。
檢方忽視了刑法和勞動紀律之間的界限。根據公司管理體系的需要,正常的工作紀律也要求公司成員服從經理的安排,這是公司統一經營管理的應有意義。漢龍集團憑借自身競爭優勢確立的法律地位,不需要暴力犯罪的支持。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孫曉東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與當地村民的暴力沖突在項目建設中并不少見。不應將其理解為“為確立非法地位和排除競爭對手而實施的行為”。本案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劉偉在操作游戲室的過程中存在著排擠對手的行為,與劉漢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