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在辦案中對于行為人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的,能否作為犯罪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配合參與疫情防控的村民、物業保安等實施的檢測、隔離等行為的,能否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嗎?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對于行為人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是否構成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需要區分情況予以認定。關鍵要把握兩點:
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傳播虛假信息的故意。對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要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系疫情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要充分考慮傳播者對有關信息內容認知能力水平,以及傳播該虛假信息的具體情形,不能僅以有關信息與客觀現實有出入,就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而作為犯罪處理。
二是看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對故意傳播涉疫情的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是否構罪不能一概而論。要綜合考慮虛假信息傳播面大小、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實際影響等,不能簡單以是否“自行刪除”認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
有的信息很長時間無人轉發,也沒有人注意;有的敏感信息,被刪除前幾分鐘可能就廣泛傳播,危害很大。行為人自行及時刪除虛假信息,如果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達不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依法不予刑事追究。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務犯罪案件時,一般重點應當把握兩點:
一是準確把握妨害公務犯罪的對象。《意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等。
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對于上述組織中的人員,如果屬于“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二是準確把握公務行為的范圍。對于依法從事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要求采取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行動,均可認定為公務行為。對于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被要求檢測、隔離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認定妨害公務罪的,可以根據其行為性質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