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們可能會認為,沒有職業資格的一定地非法行醫,因此也就構成了刑事犯罪,因此我們找到刑事案件法律咨詢律師為我們進行了解答:
關于主體的認定,2016年12月修改的《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列舉了四種情形:
一、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是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是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四是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其中,2016年的修改刪除了2008年“解釋”中第一條的第二項,即“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情形。
可見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不具有所從事的醫療行為所需的資格,表現為“未取得執業資格”。
但并非所有未取得執業資格的行醫主體都會構成犯罪,典型如實習醫生。根據我國的實習制度,醫學院的學生畢業后在醫療機構實習一年,然后考取執業醫師證,注冊后成為有執業資格的住院醫師。
在此制度下,實習醫生在成為住院醫師之前,既不是醫學院的學生,也不是醫師,以一種似是而非的身份從事或參與臨床診療。
刑事案件法律咨詢律師解釋,依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實習醫生在帶教醫生或指導醫生的監督和指導下從事醫療時,其行為的違法性應該被阻卻。
此時,醫學生在臨床代教教師的指導監督下,可以接觸觀察患者,詢問患者病史,檢查患者體征、查閱患者相關資料、參與分析討論患者病情、書寫病歷及住院患者病程記錄、填寫各類檢查和處置單、醫囑處方、對患者實施有關診療操作,參加有關手術。
因此刑事案件法律咨詢律師解釋,并不是沒有沒有執業資格就一定非法行醫,也不是一定會構成犯罪。
原創來源:林子淇、韋怡妮 林子淇刑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