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李某某遠赴日本工作。15年前,李某某用10年努力拼搏所獲積蓄委托姐姐幫他在上海購買房屋。姐姐用該筆款項購買房屋后登記在自己名下,并寫信告知李某某,代其將房屋出租并保管租金。5年前,李某某回到上海,但久違的親情也隨著他與姐姐對房屋的權屬之爭而逐漸淡漠。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經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該房屋所有權歸李某某所有,姐姐協助李某某辦理過戶手續,相關過戶費由李某某自愿承擔。李某某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他多年的努力奮斗并未付之東流。
繳納生疑,因契稅討說法。李某某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稅務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契稅稅率,以房屋過戶時評估價格為計稅依據,征收了契稅8萬余元。李某某心生疑惑,該房屋僅在15年前發生過一次買賣,姐姐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已經繳納了契稅,現在他是根據法院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并不是因為買賣房屋,稅務機關此次征收契稅系重復征稅。
于是李某某申請稅務機關退還繳納的契稅,稅務機關針對李某某的申請作出不予退稅決定。李某某以稅務機關為被告訴至法院,希望法院就其是否應該繳納契稅給出答案。
李某某對自己需要再次繳納契稅深感不解。他認為,房子本身就是他的,當初買時姐姐只是幫助其購買,買房的資金也是自己出的,實際上當初買房時他就已經繳納過契稅。
現在法院對房子的所有權問題也已經進行了確認,自己和姐姐之間產生的過戶行為,在他心里只是“物歸原主”。既然是法院確認“我的房是我的房”,對李某某而言,他認為自己實際是兩次繳納了契稅,這也成為了他心頭繞不開的結。而實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之規定,繳納契稅義務的基礎是發生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客觀事實,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一方應當作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即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構成繳納契稅的應稅事實。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李某某通過民事訴訟確權,根據生效判決登記為房屋權利人,從權利外觀上看,涉案房屋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由姐姐變更為李某某,李某某承受了房屋權屬,確發生了應稅事實,所以李某某的確應該繳納契稅。而稅務機關15年前征收契稅是基于姐姐接受李某某委托購買房屋并登記為權利人的應稅事實,并不能因此認定稅務機關對李某某征收契稅系重復征稅。
此外,承受房屋權屬的方式不同,征收契稅的稅率也不相同。從行政法律關系看,李某某通過生效民事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確實不同于直接購買房屋而承受權屬的應稅事實;但從民事法律關系看,李某某之所以能通過民事訴訟確權取得房屋所有權,確因其15年前的委托購房。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稅務機關參照買賣取得房屋權屬的方式確定稅率,并以實際承受房屋權屬時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為計稅依據,向李某某征收契稅,符合契稅征收立法本意并具有合理性。最終,該案判決駁回了李某某的訴訟請求。經過法院詳實地釋法析理,消除了李某某心中的困惑,李某某服判息訴,他的生活也回歸了寧靜。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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