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打借條時寫錯名字
包括:
(1)以綽號、昵稱、小名等出具借據;
(2)故意將名字中的文字寫成別字,如將“張曉鋒”寫成“張曉峰”;
(3)以與身份證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據;
(4)以不易辨認的潦草字體簽名。
在上述情況下,一旦在訴訟中被告否認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條,原告需要證明被告與借條中所寫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證明,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西藏北路律師:打借條時核對借款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或要求借款人將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寫在借條上。
02、以消字筆出具借條
現在市面上有一種消字筆,外觀與普通中性筆無異,但其墨水成分特殊,會在書寫后一段時間內自動褪色直至消失。
西藏北路律師:打借條時應仔細檢查對方提供的筆,盡量使用自己攜帶的普通筆書寫,以防范類似風險的發生。
03、由他人代寫借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去找紙筆離開現場,后持寫好的借條返回,李四看借條內容無誤便未在意。
后因張三未按照約定還款,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經鑒定,借條確實不是張三筆跡,法院以李四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西藏北路律師:書寫借條時,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現場書寫,不能離開自己的視線,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寫。
04、以借條復印件、掃描件偷梁換柱
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將借條入賬,持借條去別處復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細核對借條是否系原件。
后因張三未按照約定歸還借款,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系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鑒定,借條確系復印件,法院認定李四提供的借據復印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西藏北路律師:書寫借條時,應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額、日期等關鍵內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復印件偷換原件。借款人要求復印、掃描借據的,出借人應保證整個過程不離開自己的視線,或對著明亮的光線仔細核對借據是否有書寫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復印件、掃描件偷換原件。
05、保證人簽名未表明保證人身份
張三向李四借款,該筆借款由王五擔保。在出具借條時,王五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借條內容中也沒有王五承擔保證責任的內容。
后李四將張三、王五訴至法院,要求張三歸還借款,王五承擔擔保責任。王五辯稱其之所以在借條上簽字,只是作為張三向李四借款的見證人,其并非擔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王五系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的情況下,法院判決王五不承擔擔保責任。
西藏北路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有擔保人的借款中,借據中應載明擔保人的信息及擔保責任種類(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擔保期限、擔保范圍,并要求擔保人在擔保人簽章處簽章。
06、將借條寫成收條、取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條據:今收到(取到)李四現金XX萬。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李四與其之間有其他經濟往來,這張收條(取條)有關雙方其他往來款,并提供了雙方之間在此之前的銀行往來明細。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西藏北路律師:收據、取條只能證明款項的交付,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交付該款項的性質。法院審查借貸關系需依據借條、收據、確認書等多項證據予以確認。借款應出具借條,明確寫明是借款關系。
07、借款金額只寫小寫數字
張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書寫了一份借條,借款金額處書寫成“5000元”,張三核對無誤后在借條上簽字。后李四持該借條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50000元,張三提出實際借款金額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條內容。因為一次疏忽,張三陷入不必要的麻煩。
西藏北路律師:借條應由借款人自行書寫,借款金額應以大寫方式書寫并在大寫的金額后面以括號形式標明小寫金額,以防出借人在書寫借條時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條內容。
08、借條不寫利息
①張三向李四借款,雙方口頭協商年利率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據時,張三未將支付利息一事寫在借據中,李四礙于情面未再堅持。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本付息,張三抗辯稱雙方未約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約定有利息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西藏北路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間對利息的約定不明確,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將無法得到支持。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將利息的利率、結息方式等明確寫在借條上。
②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2%,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張三無力還本付息,經雙方協商,由張三續借一年,李四將張三之前出具的借據銷毀,由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據,借款金額寫為11.2萬元,年利率為12%。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本付息,張三抗辯借款本金應為10萬元,1.2萬元系將此前的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判決張三按照本金11.2萬元還本付息。
西藏北路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要求將前期利息計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條中應明確載明上述內容,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借款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據所載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無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張。
09、砍頭息
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0%,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張三向李四出具了10萬元的借據,而李四只交付張三9萬元現金,剩余1萬元是預先扣除的利息,張三礙于情面未再堅持。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本付息,張三辯稱自己只收到了9萬元本金。訴訟中,張三需要搜集證據證明自己并沒有收到全額借款,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西藏北路律師:根據上述規定,借據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具有推定效力,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據時應及時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10、打了借條未收到款項
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張三出具借據后,李四將6萬元現金交付張三,稱剩余4萬元隨后以轉賬方式支付,但之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萬元,張三因雙方關系好并未在意。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10萬元,張三辯稱自己只收到6萬元,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判決張三償還李四借款10萬元。
西藏北路律師:借條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債權憑證,為他人出具借條即是為他人設定債權,應謹慎為之。借款人應待出借人實際支付借款本金后出具借條;如借款人出具借條后出借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借款,借款人應及時向出借人主張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應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撤銷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條。
11、“公私”不分
案例1: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元,雙方協商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2%,張三安排其公司財務人員為李四出具了借據,借據加蓋公司印章。李四認為甲公司是張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李四得知上述情況后,將甲公司及張三個人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還本付息。張三辯稱該筆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個人,其不應承擔責任。因李四未能舉證證明張三實際使用了借款,故法院駁回李四要求張三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例2: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萬元稱用于公司周轉,雙方協商確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2%,張三以個人名義為李四出具借據,該款項亦轉入張三個人賬戶。李四認為甲公司是張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李四將甲公司、張三個人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還本付息。甲公司辯稱該筆借款的借款人是張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項,不應承擔責任。因李四未能舉證證明張三將該款項用于甲公司的經營,故駁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西藏北路律師:公司作為法人,以公司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借款卻以公司名義出具借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卻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只能由出具借據的主體承擔責任。
出借人主張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公司對其法定代表人個人債務承擔責任的,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由法定代表人個人使用或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在出借款項時,出借人應根據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還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出具借據。
12、代他人出具借據
張三與李四系好友,王五與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紹王五向張三借款。因張三與王五并不相識,張三要求由李四代為出具借據,李四礙于情面同意。
后因王五未歸還借款,張三將李四訴至法院。李四辯稱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據,借款實際由王五使用,但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最終判決李四償還借款。
西藏北路律師:借條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債權憑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借據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出具借條應謹慎為之。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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