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最一般怎么判決?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律師通過一則實際危險駕駛罪案例:姚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回答。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可以找上海刑事律師免費在線咨詢。
【案件概述】姚某某危險駕駛,姚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0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南路出永泰路北約40米處沿無名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上南路路口遇綠燈左轉彎逆向駛入南向北車道內,車頭撞擊在車道內等候放行的由鄧某某駕駛的牌號為蘇E3XXXX小型轎車右前角,造成兩車損壞,物損價值合計人民幣1,916元。經檢驗,被告人姚某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2.27mg/mL。滿足危險駕駛判定條件。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一部刑訴[2019]43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及其刑事辯護人朱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2018年8月9日7時6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0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南路出永泰路北約40米處沿無名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上南路路口遇綠燈左轉彎逆向駛入南向北車道內,車頭撞擊在車道內等候放行的由鄧某某駕駛的牌號為蘇E3XXXX小型轎車右前角,造成兩車損壞,物損價值合計人民幣1,916元。經檢驗,被告人姚某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2.27mg/mL。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姚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19年2月10日2時許,被告人姚某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凌兆路XXX號“新雅大包”店門口停放的牌號為滬DCXXXX奔馳汽車旁,趁人不備,竊得被害人王某1放在該車內的古馳牌鏈條包一只(價值人民幣11,130元),內有黑色卡包(價值人民幣91元)、金色護身卡(價值人民幣10元)、身份證等物。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害人鄧某某、王某1的陳述,證人王某2、李某某的證言,公安機關提取血樣登記表及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及事故認定書,物損評估意見書,公安機關調取證據清單、現場監控錄像、扣押物品和發還清單,相關前科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危險駕駛犯罪事實,當庭供認盜竊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事實和罪名當庭認可,提出其愿意賠償被撞車輛的損失,并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對起訴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提出被告人當庭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盜竊的財物已被追回發還,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和辯護人當庭均未提供證據。
【案件審理】一、危險駕駛事實
2018年8月9日7時06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0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南路出永泰路北約40米處沿無名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上南路路口遇綠燈左轉彎逆向駛入南向北車道內,車頭撞擊在車道內等候放行的由被害人鄧某某駕駛的牌號為蘇E3XXXX小型轎車右前角,造成兩車損壞(物損價值合計人民幣1,916元)。經司法鑒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2.27mg/mL。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姚某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姚某某被接警前來的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鄧某某的陳述,證實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被告人姚某某當時滿嘴酒氣的事實。
2.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等書證,證實事發時被告人姚某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2.27mg/mL,屬醉酒狀態的事實。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駕車撞擊他人車輛的事實。
4.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姚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5.相關當事人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信息、車輛詳細信息,證實涉案車輛及駕駛員的狀況,其中被告人姚某某準駕車型A2F。
6.相關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滬A0XXXX小型普通客車和蘇E3XXXX小型轎車除碰撞損壞外,均未檢見有影響安全功能發揮異常的情況。
7.相關事故物損評估意見書及車輛照片,證實涉案蘇E3XXXX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1,433元、滬A0XXXX小型普通客車物損價值人民幣483元。
8.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110報警信息及查獲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及被告人姚某某到案的經過。
9.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二、盜竊事實
2019年2月10日2時許,被告人姚某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凌兆路XXX號“新雅大包”店門口,趁人不備,竊得被害人王某1停放于此的牌號為滬DCXXXX奔馳車內的古馳牌鏈條包一只(價值人民幣11,130元)、內有香奈兒牌卡包一只(價值人民幣91元)、金色護身卡(價值人民幣10元)及居民身份證等物。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拒不供認盜竊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將扣押涉案贓物已發還被害人王某1。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實其將古馳牌鏈條包遺忘在車內后去吃燒烤,當回到車上后發現包被竊的事實。
2.證人王某2、李某某的證言,分別證實王某1將包遺忘車內后不見;目睹姚某某吃燒烤期間離開店面后至王某1車輛副駕駛位置停留的事實。
3.公安機關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監控錄像、現場照片,證實被害人王某1停車后一分鐘許,被告人姚某某途徑被害人車輛轉入旁邊弄堂,以及多次進出燒烤店、往返于被害人車輛附近及弄堂的情況。
4.公安機關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發還物品清單,證實公安人員在被告人姚某某暫住賓館房間內查獲被竊古馳牌鏈條包等物,扣押后已發還被害人王某1的情況。
5.公安機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上海銀行賬戶明細,證實被告人姚某某上海銀行卡交易明細的情況。
6.被害人購包小票憑證及相關部門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涉案古馳牌鏈條包等物品的價值情況。
7.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及抓獲被告人姚某某到案的情況。
8.相關的刑事判決書、假釋證明,證實被告人姚某某前科和假釋的情況。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情況。
10.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危險駕駛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盜竊犯罪事實,能當庭供述并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相關從輕處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四日已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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