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所有的欺詐行為都是都屬于刑事案件嗎?上海詐騙罪刑事律師回答是否定的,因為這里我們要區分民事欺詐行為與詐騙罪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
一是客觀上有無虛構對交付財物動機其實質作用的事實。
詐騙罪行為人虛構的是主要事實,是決定受害人作出判斷的主要依據,受害人自愿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建立在完全虛假的事實基礎上;而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虛構了輔助事實,不足以影響對方的判斷力而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交付財產的決定。
二是主觀上應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上海刑事律師說這也是區分詐騙罪與民事行為的關鍵點。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區分詐騙罪與民商事活動中民間借貸糾紛、民事欺詐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編寫《新刑法條文釋義》,“區分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借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而民事欺詐行為系欺詐行為人主觀上希望通過履行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利益,追求民事法律關系的客觀實現,欺詐行為人實際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且有履行的實際行動,僅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行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欺詐都是屬于刑事案件的詐騙罪,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可以找上海刑事律師在線咨詢了解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