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中找辯護律師的一定有作用干嘛?事實上刑事辯護,實際上是一種通過全方位實施各種各樣的建議權,最終影響決定權的行為。
所以很多人會很“理所當然”地認為,通過刑事辯護律師用法律的方式去影響決定,不如自己直接通過“其他方式”去影響決定,這樣,等同于自己“間接決定”,這種方式比律師試圖去“影響決定”,但不知道是否真的能夠“影響到”要好。
但這樣做一來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刑事風險,二來很可能會被騙。是否真的“值得”,不予置評。
所以,“找關系”的心態和“刑事辯護律師無用論”的心態一定程度上是掛鉤的,當然,有的人又想找刑事律師,又想找關系,那就不說了。
還有的當事人和家屬是不想找關系就想找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這些當事人和家屬總體對法律還是有一定信心的,但是他們對法律的信心非常容易受到影響,只要案件的情況看上去有惡化的傾向,哪怕只是一點點,他們很可能會完全從一個不相信關系的人迅速地轉變為關系的尋求者。
另外,有些人還可能因為“太相信”刑事辯護律師了,發自內心地認為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能量都是充分的,或者認為律師對于每一個案件的影響都是決定性的,乃至于沒有正確地意識到律師的權利也有界限。
最常見的例子是,當事人被逮捕之后,有些家屬是容易生氣的。但這種生氣在已經正常履職乃至努力履職乃至竭力履職的律師看來沒有什么道理,因為,刑事辯護律師本身就只有建議權而非決定權。
總之,目前的法律規定了,遇到刑事案件的人,基本上只能去找有建議權的人,不能去找有決定權的人。所以,建議放平心態,去找一個看起來更會“建議”的人。
林子淇 林子淇刑事圈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