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停止執行的情形有什么
死刑停止執行的情形如下: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后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辦法:
一是進行改判。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罪犯確實揭發了重大犯罪事實,或者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按照死刑復核程序予以改判;對正在懷孕的犯罪分子也應當予以改判。這樣,原來的死刑判決就不再執行了。
二是恢復死刑的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原判決沒有錯誤;或者確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的犯罪事實等情況不屬實;或者罪犯雖有揭發犯罪事實等立功表現,但不需要改判,仍然應當執行死刑的。對這種情況,必須由原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次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復死刑的執行。執行死刑時,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應當查驗清楚將要交付執行的罪犯確系被判處死刑者本人。為此,不僅應認真核對罪犯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址等,還要核對其犯罪事實,同時還需訊問其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