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下面上海刑事犯罪律師跟大家講一講搶劫罪的犯罪形態有哪些?
一、搶劫罪既遂與得逞
對于搶劫罪既遂與得逞的區別規范,是法學界和法律實踐中爭辯的一個首要問題,歸納綜合起來主要有三種觀念:(1)應以行為人的擄掠是不是非法占領了公私財物為規范,已非法占領公私財物的為既遂,還沒有非法占領公私財物的是得逞。(2)覺得搶劫罪因此暴力、勒迫或其余要領為特性的侵占財富權力,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別搶劫罪的既遂與得逞,應該以搶劫罪的犯法組成要件是不是具有,即法定的犯法效果是不是曾經造成為規范。按照本條的劃定,搶劫罪的犯法組成有基礎的和加劇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均應是犯罪既遂。
二、搶劫罪與非罪
1.搶劫罪是侵占財富罪中危害性最大、性子最緊張的犯法,在普通情況下,凡因此非法占無為目標,用暴力、勒迫或許其余要領,強行牟取公私財物的行動,就具有了搶劫罪的基礎特性,構成為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擄掠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劃定。然則,按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由于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許強行宰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富的,縱然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屬于民事、婚姻膠葛中處置要領欠妥的問題,不具有非法搶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工作所激憤,而糾集親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于婚姻家庭膠葛中的泄憤、報仇行動,普通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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