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認為搶劫行為有可能導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亦不能排除盜竊可能侵犯該人對受害人緊密管有的財產的權利,例如受害人處于昏迷狀態而他或她正試圖以武力奪取的財產。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即使是那些持有“公開盜竊理論”的人也承認,盜竊并不是以和平和非暴力手段為前提的。行為人通過暴力手段獲得財產,但是沒有達到其他人無法抵抗的程度,只能被視為盜竊。如搶劫是對財產使用人身暴力而有侵犯受害人人身權利的風險,則在受害人面前公開取得財產更有可能侵犯受害人人身權利,因此應視為搶劫罪。
持“公開盜竊論”的人將搶劫的限制解釋為使用暴力搶奪被害人緊緊擁有的財物,這是為了防止被指控混淆搶劫與搶劫的界限。
持 "公共盜竊 "論者所列舉的上述案件的定性,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并未得到認可。在上述案例1中,持“公開盜竊”論者并未提供司法機關將類似行為認定為盜竊的真實司法實例。
事實上,類似行為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認定為搶劫罪。比如,被告人舒某來到珠寶店假裝買項鏈。當店主林某拿出一條金項鏈給他試戴時,舒某將其套在脖子上,隨即逃跑。舒被抓獲歸案后,人民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從案例二來看,行為人的行為被認定為盜竊罪,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承認可以公開的方式實施盜竊。本案應認為甲、乙、丙三方在單位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共同盜竊了工廠的財物,其行為仍屬于秘密盜竊。司法實踐中,類似行為一般認定為盜竊罪。例如,被告人陳向平和肖高明經常一起吸毒。
由于后兩人沒有錢購買毒品,陳向平建議肖高明到自己家里偷黃花菜,以換取毒資。肖高明同意后,陳向平從自己家里偷了黃花菜,然后肖高明負責收賣。人民法院認定兩人的行為仍屬于秘密竊取,成立盜竊罪。原因是他們在陳向平其他家庭成員不知情的情況下偷了黃花菜。
對于案例3,審判實踐中沒有類似行為被認定為盜竊罪的先例;相反,類似行為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認定為搶劫罪。如被告人曲某翻窗進入張某房間。張在打開門鎖裝置時被一陣響聲驚醒。張某大呼小叫,曲某不予理會,搶走了張某大量財物。人民法院認定屈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對于案例四,筆者不反對將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但行為人的行為之所以構成盜竊罪,在于其行為的隱秘性,而不是承認可以公開的方式實施盜竊。本案中,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將被害人騙下車,然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財物據為己有。即使被害人知道行為人事后拿走了自己的財物,也不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成立盜竊罪。行為人對財產的控制和轉移仍然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的。
以實益為標準進行區分盜竊罪與搶奪罪在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有效解決“罪刑倒掛”的問題,但也會帶來新的問題。例如,前述論者認為“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入罪無數額的要求,并進一步明確指出中國既然“秘密型”的“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未達“數額具有較大”都構成一個犯罪,那么“公開型”的上述這些行為企業更應該學習構成網絡犯罪,進而提出主張“公開信息盜竊說”。
這里的問題是,認為“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入罪無數額基本要求的觀點分析已經開始受到影響我國經濟刑法理論學界與司法工作實務界的批判,而以學生這種環境受到文化批判的觀點為前提來重新進行了劃分盜竊與搶奪罪的適用對象范圍就更不值一駁。
有學者的實證調查研究主要成果結果表明,我國傳統刑法給盜竊罪配置了明顯過重的法定刑,就行為的社會現實危害性與配刑之間的關系管理而言,盜竊罪的法定刑較之搶奪罪的法定刑更為嚴厲。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覺得,考慮到《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三種不同行為增補為盜竊罪的表現一種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講,盜竊罪的法定刑現在人們已經逐漸變得更重。顯然,以這種技術不成熟的立法為根據來重新合理劃分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適用能力范圍包括并不選擇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