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報告進行完畢后,西南政法管理大學梅傳強教授對報告數據進行了一個精彩的點評,并指出該組問題的核心技術在于,如何有效解決中國行政法與刑法的交叉發展關系,其中主要涉及刑法與行政法之間一元論與二元論的對立,而幾位報告人對此方面各有選擇自己具有鮮明的觀點。上海刑事犯罪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內容。
點評環節后,河南科技大學劉霜教授、哈爾濱國際金融工程學院韓勁松教授、重慶高院刑二庭庭長張波、北京吉利汽車學院劉立慧副教授、常州人民大學趙赤教授、江蘇農業大學劉春花博士等與會人員代表企業針對研究報告所涉及的危害社會行為公司治理結構體系中一元論與二元論的對立。
大陸法系刑法與我國經濟刑法中對數額與情節處理上的異同、行政法與刑法各自的價值不斷追求、較重的行政法律處罰措施與較輕的刑罰制度之間的關系等問題我們進行了熱烈的探討和深入的交流。
10月16日上午11時至12時30分大會通過主題研究報告與研討會活動進行學習第二部分單元,對貪污賄賂犯罪相關司法制度適用環境問題學生進行分析研討。
本單元由重慶科技大學經濟法學院陳忠林教授和香港發展特別行政區沈仲平大律師主持,青海省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刑一庭徐留成庭長、北京上海師范學院大學國際刑事責任法律教育科學技術研究院王志祥教授、華東政法大學于改之教授、武漢工程大學法學院何榮功教授他們分別作了題為《談談賄賂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受賄罪共犯與利用社會影響力受賄罪的界限新解》《行賄犯罪立法評說——以<刑法修正案(九)>為中心》和《“貪腐解釋”與刑法反腐工作功能系統退化的反思》的主題實踐報告。
國家主席徐柳成認為,對受賄罪的起訴期限,應當參照刑法規定的數額標準,確定“數額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特別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處罰的標準,應當按照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1)刑法,因為后者的處罰較輕。
對受賄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適用,在《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釋》未生效的情況下,刑法應當適用“從老到少”的原則,不適用于犯罪人;關于對行賄罪適用財產刑問題,認為對2015年10月31日以前發生的案件,如果不是“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失”,不宜“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王志祥教授認為,對《解釋》第16條第2款應當作限制解釋,即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在將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實施完畢以前,知道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且未退還或者上交的,可以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相反,國家工作人員在將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實施完畢之后,知道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且未退還或者上交的,不能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知道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且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具體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判斷,最終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的推論必須具備合理可接受性。
于高志教授認為,刑法修正案(九)可以反映出刑事政策由“重賄賂輕行賄”向“重賄賂輕行賄”的轉變。
何榮功教授的報告主要圍繞著《解釋》提升企業貪污賄賂罪定罪量刑數額達到標準的做法我們是否能夠符合中國法治實踐理性,是否可以存在孟德斯鳩所說的“立法者只糾正學生當前發展弊病但忽略一些其他弊害”的問題,即所謂“睜眼閉眼問題”,提出了一個自己的見解。
何榮功教授他們認為,在貪污犯罪現象嚴重的時期,只倚重刑法反腐,國家經濟必將陷入法治教育困境,《解釋》提升我國貪腐犯罪定罪數額沒有標準,對司法行政機關辦案難題的緩解教師只是暫時性的;刑法理論作為相關法律的底線,雖然對犯罪數據治理能力效用并非樂觀,但嚴懲腐敗彰顯著不同國家對腐敗的嚴正立場和現代主義政治的形象,代表著社會的集體良知。
上海刑事犯罪律師認為,較之于貪腐犯罪信息本身,貪腐違法網絡犯罪泛濫所引起的國民對腐敗的感知適應和反腐合作意識的鈍化處理問題,危害性更大、更深,更普遍,更需要國家和地區全社會的關注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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