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生活中,很多人都有過自己被騙的經歷,被騙的人是痛苦的,但是我們因為對詐騙罪的了解程度不夠,導致公司報案警察也無法進行立案的情形。事實上,人們通常說詐騙罪是所有詐騙罪的統稱,在我國刑法中,詐騙罪有多種類型,如常見的金融欺詐、合同欺詐等,其中,詐騙罪又可細分為籌資欺詐、信用卡欺詐、貸款欺詐等。不一樣名稱的罪行也代表著不一樣的犯罪問題行為。那么我們關于企業一般的詐騙罪進行法律政策法規是怎么樣明文規定的呢?立案標準是一個怎么樣的?徐匯刑事律師今天為您講解。
1.一般欺詐條款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大量騙取公私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或者一次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款;
數額進行特別具有巨大影響或者有其他國家特別對于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以欺詐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的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確立欺詐案件的標準是什么?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問題或者進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我們認為,該罪的基本結構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就是實施財務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可以產生一些錯誤思想認識,因此對于被害人基于這些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而致使行為人取得財產從而提高被害人受到社會財產上的損失。
但是確立詐騙罪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達到一定的情形,下面將列舉詐騙罪的標準。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對于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可參照《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
騙取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分別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巨大”和“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案的立案標準取決于詐騙金額,但詐騙金額也取決于當地經濟的發展。 以上標準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起訴標準的一般規定。 如果你一生中被騙,你應該及時向警方報告,必要時可以聯系徐匯刑事律師,及時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