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暫時不執行刑罰,而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緩刑罪犯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司法機關應當撤銷原緩刑執行方式,收集監督,執行原刑罰。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宣告前沒有其他罪行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罪行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前后罪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撤銷案件屬于刑罰執行變更案件。刑罰執行變更制度的建立是為了反映國家法律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確保緩刑執行的正常運行。雖然它處于刑罰運行鏈的終端,但它對懲罰和制止非法犯罪以及維護社會秩序有重要影響。上海出名刑事律師用下述案例詳細分析。
案件一
簡要案情:2020年9月1日,罪犯羅因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被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緩刑期間,羅多次無證駕駛小型車,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天。
法院審理:本案是實踐中常見的緩刑撤銷案件。經審查,法院認為,犯罪分子羅某在緩刑考試期間因新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和緩刑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隨后,他裁定撤銷對羅的緩刑,并被拘留兩個月。
2020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正式實施,進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審查撤銷緩刑案件的程序。法律明確規定,社區矯正機構負責提出建議,檢察機關負責監督,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裁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逮捕、執行;人民法院擬撤銷緩刑、假釋的,應當聽取社區矯正對象的辯護和委托律師的意見。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于2021年1月開始實施,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第五十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建議書后,經審查確認罪犯在緩刑考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緩刑的裁定:(一)違反禁令,情節嚴重的;(二)在社區矯正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報告或者接受監督超過一個月的;(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四)執行機關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撤銷假釋的建議書后,經審查,確認罪犯在假釋考試期間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之一或者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犯罪的,應當作出撤銷假釋的裁定。
案件二
簡要案情:2017年,罪犯丁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緩刑3年4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緩刑期間,丁在經營裝修公司期間,通過手機拍照,通過微信傳播向戴免費提供了100多條有意購買某小區房產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電話),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罰款3000元。2020年10月,司法局建議丁撤銷緩刑。
法院審理:經審查,法院認為丁某在緩刑考試初期一直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監管規定,服從管理,積極接受教育改造,自主創業,經營裝修公司,從未脫離監管,整體表現良好。雖然他因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罰款,但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相對較小,情節不嚴重。因此,法院裁定丁不會撤銷緩刑。
在本案中,經初步審查,法院認為丁的違法情況是否達到撤銷緩刑的程度可能存在爭議,因此啟動辯護程序,聽取丁的意見;同時通知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辯護人參與辯護程序,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在把握實體要素方面,法院認為緩刑案件的撤銷應遵循適應犯罪和責任的原則。《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四十三條細化了緩刑應當撤銷的情形,其中第五項是基本條款,應當加強對本條款適用的實質性審查。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應當達到與前四種行為相當的違法嚴重性和社會危害程度,可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適用范圍不得隨意擴大。
同時,可以按照刑事立案標準進行實質性審查。行為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其違法程度接近刑事犯罪立案標準的,一般屬于應當撤銷緩刑的嚴重情節。但在本案中,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非法提供5000多條普通公民個人信息或5000元以上,應追究刑事責任,丁的行為明顯遠離上述標準,主觀無利潤目的,客觀無傷害,綜合其一致表現、社區評價等,法院裁定丁不撤銷緩刑,社區矯正機構繼續幫助教育。
緩刑是人民法院給予犯罪較輕、悔改的刑事被告人在社區接受矯正的機會。被判緩刑的罪犯應當特別珍惜,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規定,否則很可能被撤銷緩刑并接受監督執行。司法機關還應當對緩刑案件的撤銷進行實質性審查,審慎判斷,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反映適合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