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緩刑執行可以嗎?的法律問題,上海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走私普通貨物緩刑執行可以嗎?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的刑法中,只要是情節不太嚴重,而沒有對社會有太大危害的話,是可以執行緩刑處理,那么走私普通貨物緩刑執行可以嗎?就看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規定的話,是可以判緩刑的,那下面就來聽聽VIP智庫的看法。
走私普通貨物構成犯罪,只要符合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
緩刑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的規定,犯罪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7個條件才“可以”適用緩刑: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被判處”,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刑遠遠大于三年,如果因為減輕處罰等原因,實際上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適用緩刑。這里只有宣告刑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或罪過種類等限制,不管犯什么罪,不管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可能被宣告緩刑。
2、犯罪情節較輕。這是對第1個條件的重申,即,只有犯罪情節較輕者,才可以適用緩刑。所謂犯罪情節較輕,是指犯罪事實本身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比如主觀惡性不大、客觀危害較小等。與犯罪事實無關的情節,如犯罪以后自首、坦白、立功等表現,是累犯、慣犯還是初犯、偶犯,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等,均屬于犯罪后的表現或者犯罪人個人情況,可能影響其他幾個條件的認定,但本身不屬于犯罪情節。
3、有悔罪表現。指犯罪人對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對不起被害人,并通過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或者有立功表現等均不一定屬于有悔罪表現。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于預測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是指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應該不會再次犯罪,這主要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刑罰輕重、人際關系、性格特征、生活經歷、生活環境、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家庭情況、經濟狀況、從事職業等多種因素來預測。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是指如果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則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對所居住社區應該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比如,對于在所居住社區多次調戲婦女的,多次盜竊、搶奪或詐騙的,屬于當地小有名氣的地痞、流氓或惡霸的,由于其在所居住社區聲名狼藉、民憤較大,就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所謂社區,其范圍既包括所居住小區,但又不限于小區,而是一個范圍相對較大的概念。
6、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累犯,一律不得適用緩刑。因為一般來講,累犯的主觀惡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較大,不宜適用緩刑。所謂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因而構成的累犯,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構成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因而構成的累犯。至于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能否構成特殊累犯,刑法沒有明確排除,應當屬于法律漏洞。一方面,特殊累犯的犯罪類型在性質上比一般累犯的犯罪類型嚴重,故不能構成一般累犯并不意味著也不能構成特殊累犯,況且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另一方面,認為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特殊累犯又與刑法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的立法精神不太協調。累犯不得緩刑、不得假釋,對累犯死緩犯可限制減刑。
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律不得適用緩刑。因為一般來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主觀惡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較大,并且是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策劃或指揮作用的主犯,不宜適用緩刑。所謂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或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綜合上面所說的,走私普通的貨物是可以判處緩刑的,但是在緩刑的期間,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程序來服刑,也不能在服刑期間再做違法的事情,不然的話,可以會受到比之前還重的懲罰,所以,我國的刑法有嚴格的一面,也有寬宏大量的一面,作為我們公民就必須要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