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不逮捕的,要求偵查機關撤案,限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看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逮捕后監督撤銷的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為防止案件處理延誤,嚴格限制偵查拘留期限,督促偵查機關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明確偵查機關逮捕嫌疑人后未有效開展偵查工作或者偵查取證工作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批準延長偵查拘留期限。
公安部:犯罪較輕,無社會危險的,不再提請逮捕。
此前,10月24日,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適用認罪寬大處理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的,公安機關認為犯罪較輕,沒有社會危險的,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拘留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必要繼續拘留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看到此外,《意見》特別強調,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時開展認罪教育,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寬大承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愿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并附卷。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說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意見書中適用速裁程序,并簡要說明原因。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處理可能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可以集中移送審查起訴,但不得辦理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聽取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或者重大案件中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積極開展有關工作。
《指導意見》還提到,要加快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探索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立速裁法院,快速辦理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新聞發布會上,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平接受《人民公安日報》記者提問,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定期溝通認罪寬大處理制度,報告案件處理,總結實踐經驗,研究解決問題,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寬大處理制度。積極落實,不斷完善跨部門綠色通道、專人聯系、定期通知、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案件處理質量和效率。
從羈押的本質來看,較高的審前羈押率不僅不符合強制措施適用的比例原則和最低限度原則,也不符合司法謙遜精神,而且具有羈押成本高、不利于犯罪改造等實際弊端。
專家認為,我國刑事犯罪結構形勢和司法起訴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減少逮捕和拘留的時機已經到來。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列出了20年來我國嚴重暴力犯罪的變化,8類嚴重暴力犯罪的比例在20年前大幅下降。殺人、搶劫、重傷等暴力犯罪不再是刑事犯罪的主流。輕罪案件迅速上升。目前,三年以下輕刑率已接近80%。此外,被告人認罪處罰案件已超過80%,大多數案件逮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大大降低。
同時,法治的進步、偵查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治理的快速發展也為少捕慎押創造了良好可能的條件。專家表示,從憲法到刑事訴訟法,不斷完善和完善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相關制度,為少捕慎押和人權司法保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公安機關偵查能力大大提高。利用信息手段,刑事技術手段偵查已成為公安機關辦案的主要途徑,有效降低了對口供的依賴和對逮捕措施的需求。實名制推廣、道路監控、手機定位、移動支付等現代科技的廣泛應用,為取保候審增加了安全系數。
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轉變犯罪逮捕理念,牢固樹立少逮捕謹慎拘留司法理念,減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逮捕拘留率,等非拘留措施作為保障訴訟的主要途徑,促進司法文明和社會和諧,促進訴訟制度和犯罪治理的現代化。
圍繞這項工作強調,檢察機關一方面要堅持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涉黑涉惡等少數嚴重犯罪,立即逮捕,保持高壓威懾態勢。另一方面,依法嚴格控制適用的逮捕措施。加強對逮捕社會危險性的審查,完善不同類型案件的社會危險標準,以非羈押為原則,以非羈押為例外。
上海刑事會見律師提醒我們應該注意認罪和處罰的情況。認罪后人身風險不大的,一般不予逮捕。專家還提出,要完善取保候審制度,擴大取保候審的適用性。豐富完善取保候審保障方式;改變犯罪嫌疑人脫保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增加脫保后量刑的加重體現,增加擔保人的責任;推廣電子手鐲等監控設備的應用;完善邊防控制、護照上繳等相關出行限制。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要通過審慎逮捕輕罪案件、寬緩處置、完善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減少‘犯罪打擊面’,最大限度地保障經濟平穩運行,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專家進一步補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