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我國公安行政機關進行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6條的規定,組織、策劃、指揮系統或者學生積極通過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行為人聚眾斗毆行為原則上構成犯罪。一般認為,行為人涉嫌聚眾斗毆,接下來就由上海看守所會見律師為您講解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新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3、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二、聚眾斗毆犯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三、聚眾斗毆如何定罪
一般來說,輕一點的就是一般民事糾紛,調解解決,嚴重一點的,受《治安處罰條例》處罰,可能會被拘留等行政處罰方式處罰,再嚴重的,例如造成致傷致殘等嚴重后果,或者聚眾群毆的,可能就屬于犯罪的,罪名不一定,有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等。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四、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如何區別
區別的根本標志在于犯罪動機。聚眾斗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范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斗毆中的傷人行為。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于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當然,本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原來,關于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新刑法中是沒有規定的,但在司法解釋中卻有相關的內容,司法解釋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而犯此罪的,通常也只是對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進行處罰。以上就是上海看守所會見律師為您講解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看守所會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