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父親在逛街的時候,發現自己被拐的兒子并成功將其解救出來。后來該案件經過法院審理,3名被告人分別以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和兩年。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別看只一字之差,區別也挺大的。
1、首先是侵犯的客體不同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2、其次是目的不同
拐賣兒童罪目的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兩者實施的手段可以是一樣的,如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兩個罪名最主要的區別在它的主觀意圖,拐賣兒童罪從字面意思來講就是把這個孩子拐出來要賣掉。就定拐賣兒童罪。而拐騙兒童罪,它的主觀目的是沒有要繼續倒賣的意思。
3、最后是拐賣兒童比拐騙兒童社會危險性更大
前者刑罰也比后者刑罰更嚴重:拐賣兒童罪起刑就是五年,一般情節就是五到十年,有特別嚴重情節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至死刑。拐騙兒童罪最高刑期只有五年有期徒刑。
附: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