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訪問。也稱調查詢問,是基本的偵查措施,指運用公開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關的人、事、物,向有關人員或知情人進行的調查工作,是案件偵查過程中經常采用的一種方法。
(二)審訊。也稱為訊問,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偵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審訊時應注意嚴禁刑訊逼供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三)現場勘查。在經濟犯罪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搜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偵查人員依法運用一定的策略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查、搜查
(四)摸底排查。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一定范圍內對有作案條件的個人逐個進行調查,以便從中發現線索,確定犯罪嫌疑對象的偵查措施。
(五)控制銷贓。在偵查工作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可能銷贓的有關場所進行監視控制,進而發現贓證,查獲犯罪嫌疑人。
(六)查帳、查詢和凍結存匯款。在經濟案件偵查中,查帳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與案情有關的帳務往來。一般是對現金往來日記帳、銀行往來日記帳、物資帳和對涉案經濟活動有關的帳頁(冊)、單據、票據等情況查證。在查帳過程中,往往需要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特定帳戶內特定時期內資金往來情況進行查證。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經批準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協助予以凍結。但需注意的是凍結存款、匯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數額為上報,凍結期限為6個月,到期需要繼續凍結的,需重新審批,并辦理續凍手續。
(七)搜查、收集證據。搜查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和獲取各種犯罪證據、發現和取得檢查鑒定樣本、直接查獲犯罪嫌疑人、發現和確認犯罪現場。對于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物證和書證,可以扣押。但在扣押中需注意扣押物品應開列詳細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應及時上報統一保管;扣押的物品可作為證據的要隨案移送。
(八)稅務核定。在涉稅犯罪案件偵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可以委托稅務機關或被指定有權進行稅務核定的專業人員,對特定繳稅主體在特定時期應納稅和實際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認定,并出具認定結論。
(九)刑事技術鑒定。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偵查中,需要對涉案的書證進行鑒別和判斷時,公安機關應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科學分析和檢驗,就涉案的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系作出鑒別和判斷。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鑒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鑒定。
(十)查緝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通過各種手段、方法,發現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捕獲的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