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那么上海放火罪是不是危險犯?
一、上海放火罪是危險嗎?
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險犯,即只要有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險,但不需要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放火罪。
二、上海放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上海犯放火罪怎么處罰?
根據本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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