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隨意毆打”? 上海刑事律師解答。《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情節(jié)惡劣” 該如何界定?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對隨意的認定
隨意,即任憑自己的意愿,行為具有對象的不特定性、時間的即時性、事由的有悖常理性、動機的藐視法紀性、地點的不分場合性和公開性。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隨意呢?
1、審查主觀動機。行為人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沖動,是出于耍威爭霸、取樂發(fā)泄、填補空虛、尋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還是出于其它原因。
2、是否臨時起意。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fā)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3、是否事出有因。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內容,要么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么是基于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為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為無緣無故、沒事找事,此時其事出有因的辯解就是不客觀的,我們就不能一味地強調其借故中的“故”。
二、情節(jié)惡劣的認定
情節(jié)惡劣一般應包括如下情形:多次毆打他人;毆打多人;毆打他人手段殘忍;使用兇器毆打;毆打他人致輕傷;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后果;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群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等等。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