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通過對200份有效文書的統計與分析,對偵查機關已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未逃避偵查情況下,檢察機關以“訴訟時效已過”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具體認定情形歸納如下。
第一大類:偵查機關立案后未采取強制措施
情形1:偵查機關立案后未開展實際偵查活動
案例:朱某甲等五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
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被一群年輕人闖入,對家中電視機、電器、門窗等物品進行打砸,經鑒定物品損失價值為25491元。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調查,并將范某甲列為該案嫌疑人。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檢察院審查后確認,公安機關于對范某甲的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后,并未及時調查取證,也未采取強制措施,范某甲也沒有逃避偵查,時間超過了五年的追訴時效。
最終,檢察院決定對范某甲不予起訴。
情形2:偵查機關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到案,但未采取強制措施
案例:朱某甲等五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
因林地權屬糾紛,嫌疑人朱某甲等五人分別于2011年7月12日、8月14日將被害人潘某某在林地中種植的桉樹苗砍伐毀壞、護林房推到拆除。經鑒定兩次被毀壞的樹苗價值73123元,護林房價值8530元。
當地公安局分別于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17日立案偵查后,進行詢問被害人和證人、現場調查、價格鑒定等工作,但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和采取強制措施。被不起訴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丁、朱某戊案發后至2017年期間沒有逃避偵查、沒有再犯罪。2020年2月20日,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丁、朱某戊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犯罪超過追訴時效不再追訴。
情形3:偵查機關立案后鎖定犯罪嫌疑人,但未實施抓捕也未進行通緝
案例:黎某涉嫌故意傷害案
1998年9月29日,因車輛維修問題嫌疑人黎某與被害人覃某發生矛盾糾紛,最終導致肢體沖突。沖突中黎某持刀將被害人覃某左頸、左后耳和左上臂砍傷,經鑒定左頸部損傷構成輕傷。
2007年10月26日當地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決定對被不起訴人黎某甲進行立案偵查,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傳喚到案,2020年4月8日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檢察院審查查明,該案立案偵查后,黎某并未被列為通緝人員進行通緝。黎某2000年開始在廣東省珠海市環衛站工作至2019年5月被傳喚時,一直使用真實身份在機場工作,2016年還被列為本縣建檔立卡貧困戶。黎某被立案至移送審查起訴十二年間,雖長期外出務工,但其行為沒有逃避偵查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逃避偵查的事實。
最終檢察院決定對黎某不予起訴。
情形4:偵查機關立案并經檢察院批準逮捕,批捕后偵查機關仍未對嫌疑人及時采取強制措施
案例:何某甲涉嫌故意傷害案
2001年9月28日,嫌疑人何某甲與被害人徐某某等多人一同吃宵夜。后因瑣事,何某甲伙同何某乙、何某丙、宋某某對被害人徐某某進行毆打。后經法醫鑒定,徐某某所受傷屬于重傷,并構成三級傷殘。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并于2007年1月檢察院對何某甲批準逮捕。
但何某甲一直未歸案。宋某某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8月,何某甲在家里收到公安機關的敦促投案通知書,同年9月20日歸案。2019年11月18日偵查終結,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查明,2001年案發后,何某甲外出東莞、廣州、肇慶等地做工。期間何某甲只知徐某某被他們四人打傷,各自家里人也都拿了錢去給徐某某治療,并不知道徐某某傷得如此厲害以致嚴重殘疾。因此其每年春節前照常回家過年或者清明節前回家掃墓。
2007年9月何某甲回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共同生育了幾個小孩。2008年元旦起至2011年在肇慶市區開飯店經營餐飲。2011年3、4月起回家后一直在家經營飯店大排檔至2019年9月20日被抓獲。
期間,何某甲曾經于2006年6月21日、2008年12月26日兩次到周陂派出所辦理過身份證事務。對自己與宋某某、何某戊、何某丁三人因致人重傷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不知曉,對自己于2007年1月被本院批準逮捕以及宋某某因此被判刑亦不知情。
2019年8月,何某甲在家里收到公安機關的敦促投案通知書后,并未因此而潛逃,因妻子即將臨產而決意待妻子生產后再去投案。結果2019年9月20日何某甲在家中被抓獲。
到案后,何某甲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得知被害人現狀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雙方達成經濟賠償刑事和解協議,自愿賠償被害人158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最終檢察院認為,何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本應當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由于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在何某甲沒有逃避偵查行為的情況下,沒有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將其抓捕到案,導致其到案時距案發已過去將近十八年,已過最長十五年的追訴期限。
最終決定對何某甲不予起訴。
第二大類:偵查機關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但未繼續追訴
情形5: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滿后偵查機關解除強制措施,未在繼續偵查追訴
案例:岳檢一部刑不訴[2021]Z15、16號 劉某某、江某某涉嫌開設賭場案
劉某某、江某某是夫妻,兩人開設游戲廳為生。2012年2月以來,兩人組織人員以打“捕魚機”、“龍機”等方式進行賭博,非法獲利15萬元。2013年12月4日,多人在劉某某、江某某開設的游戲廳中進行賭博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2014年1月2日,劉某某、江某某共退繳違法所得15萬元。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于2014年1月2日將劉某某、江某某刑事拘留,同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2014年6月30日解除監視居住。2021年1月7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對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江某某以涉嫌開設賭場罪立案偵查,并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監視居住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且自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間亦未繼續采取偵查或追訴措施,調取收集任何新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且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無限追訴期限,只適用于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情形;如果犯罪分子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而是有的司法機關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繼續采取偵查或追訴措施,以致超過追訴期限的,不應適用本條規定。
情形6:取保候審期滿后偵查機關未解除強制措施,亦未在繼續偵查追訴
案例: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08年11月18日13時40分許,陳某某駕車與楊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楊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陳某某承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2008年11月18日本案案發。2008年12月17日臨漳縣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陳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抓獲到案采取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臨漳縣公安局十年間未變更過強制措施,未繼續偵查。陳某某不具有逃避偵查的行為,該案已超過追訴期限,決定不予起訴。
情形7:取保候審期滿后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未能及時補充偵查
案例: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
2013年11月21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醉酒駕駛轎車回家,行至白馬洞大橋路段,車輛駛離機動車道懸于河堤,被南漳縣公安局查處。經鑒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6mg/100ml。
該案于2013年11月25日被南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南漳縣公安局決定,于2013年11月26日被南漳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14年1月22日,偵查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于2014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23日補查重報。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從案發到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已達五年之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五年內沒有逃避偵查的行為。本案刑種為拘役,最高刑為六個月,經過五年,不應當追訴。
第三大類: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偵查機關作出其他處理決定,未繼續追訴刑事責任
情形8:偵查機關立案后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
案例:周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2004年11月5日,為發泄情緒,嫌疑人周某某伙同劉某某、王某某多次闖入泰安市岱岳區某辦公大樓內某公司內,將該公司辦公室內物品毀壞。經鑒定物品損失共計5249元。
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區分局依法立案偵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區分局于2005年3月25日以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決定撤銷該案件。而22019年7月22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對該案重新立案,并于同年10月17日,對周某某實施取保候審強制措施。2020年9月8日,偵查機關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后查明,劉某甲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之后沒有逃避偵查的行為,在2004年11月5日之后沒有新的犯罪事實。周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但該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情形9:偵查機關審查后轉為民事糾紛調處結案
案例:黃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2005年6月10日,因瑣事糾紛,鐘某某糾集嫌疑人、黃某某溫某甲等多人對陳某丁、陳某丙、陳某戊進行毆打。2005年10月,經法醫鑒定陳某丙的傷情為輕微傷甲級,陳某丁的傷情為輕微傷乙級,陳某戊的傷情為輕微傷甲級。
2005年11月,在全南縣公安局的調解下,被害人陳某戊、陳某丙、陳某丁與鐘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由鐘某某支付被害人全部醫療費用,另外再賠償陳某戊費用2萬元、陳某丙費用5000元、陳某丁費用5000元,三被害人表示不追究鐘某某等人刑事責任。
全南縣公安局在2005年辦理該案時被定性為故意傷害案,查清案件事實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有關規定,未立案、未追究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以民事糾紛調處辦結。2020年5月27日偵查機關立案,并于同年9月4日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2005年6月黃某某跟隨鐘某某將陳某戊、陳某丙、陳某丁等人打傷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但公安機關于2020年5月27日才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無論是涉嫌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都已過追訴時效。
且黃某某案發后一直在家未逃避偵查,鐘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公安機關據此以民事糾紛調解結案,也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關于追訴時效延長之規定。
第四大類:偵查機關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因他罪追訴,但他罪審理中司法機關未對本罪進行處理
情形10:追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已立案犯罪事實,但司法機關未處理
案例:季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1999年8月26日晚,嫌疑人季某某在雙陽區不夜城與趙某產生矛盾并被打后,便勾結栗某某、王某、袁某某等12人幫其打架。一行人攜帶槍刺、鎬把到不夜城門前,因趙某不在便把正在不夜城門前大排檔吃飯的盧某某等人當成趙某的同伙,將盧某某打傷。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盧某某頭部被打成重傷。該案被害人盧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報案,公安機關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偵查。
季某某作案后,于2000年4月14日逃往遼寧省沈陽市。2000年4月16日在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實施搶劫,于次日被抓獲,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上園派出所對被不起訴人季某某訊問時,季某某曾二次供述和一次自書材料,供認其于1999年8月在吉林省將人砍傷的事實,但2001年3月8日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僅就搶劫的事實判處季某某有期徒刑14年。
但處理搶劫案件時司法機關并未涉及尋釁滋事致人重傷的事實,2011年1月18日季某某刑滿釋放。
被不起訴人季某某1999年作案的同案犯先后分三次于2001年1月17日、2008年12月29日、2014年5月22日被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判決。但在此過程中均未追究季某某的刑事責任,也未上網對季某某進行追逃。
2019年4月22日,因該案季某某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分局監視居住,于2019年5月23日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季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尋釁滋事致人重傷,其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2000年4月16日,被不起訴人季某某又犯新罪,其追訴時效中斷,從新罪實施完畢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其追訴時效期限至2015年4月16日止。
雖本案公安機關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偵查,但季某某并沒有逃避偵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條件。因此,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例外情況
實踐中需要注意特殊情況可能影響“立案后未逃避偵查”情形的認定,最為的即為被害人的信訪、投訴情形。
潘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中。該案于1995年5月7日案發,嫌疑人潘某等五人酒后與被害人甄某某、張某某發生爭吵,進而引發肢體沖突,導致甄某某輕傷一級、張某某輕微傷。
偵查機關在2000年11月22日后(即立案后)未對潘某某及本案其他涉案人員、證人進行訊(詢)問,亦未對潘某某采取任何強制措施。2020年3月9日,偵查機關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后,檢察院以潘某某沒有逃避偵查,但公安機關經過十五年未對潘某某追訴,認定該案已過追訴時效,對潘某某決定不予起訴。
但該案被害人張某某向檢察院提出申訴。經檢察院復查后發現潘某某在偵查機關對其進行訊問時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隱瞞自己在案發時拍打車門引發爭執的行為,應當屬于逃避偵查的情形。
另外,被害人張某某及其親屬自2001年開始長期進行信訪,向甘肅省公安廳控告自己1999年5月9日在酒泉市清水鎮被多人毆打致傷的事實,形成了潘某尋釁滋事行為的訴訟時效延長。最終檢察院撤了之前的不訴決定,移送法院起訴。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