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以下簡稱監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監察官法深入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以憲法和監察法為依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責任法”的定位,秉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構建中國特色監察官制度,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進一步豐富了國家反腐敗立法。
一、充分認識制定監察官法的重要意義
(一)堅持和加強黨對監察工作領導的必然要求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推進各方面制度建設、推動各項事業發展、加強和改進各方面工作,都必須堅持黨的領導,自覺貫徹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根本要求。反腐敗斗爭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進行。監察機關作為反腐敗工作機構,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不僅體現在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中,也要落實到監察隊伍建設上。制定監察官法,強調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將黨的領導融入監察官職責履行、選用任免、管理監督等各方面,有利于推動監察官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
(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謀劃、部署、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黨的十九大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進一步部署。經過一段時間努力,改革已經顯示出多方面成效,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保持和強化了懲治腐敗高壓態勢,進一步健全了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實踐充分證明,黨中央決策部署是完全正確的。總書記要求,在新起點上持續推進改革,配套法規要跟上,要制定同監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規,將監察法中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化,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法規體系。制定監察官法,從隊伍建設上總結提煉監察體制改革成果,推進監察官職責法定,強化對履職全過程的監督,有利于促進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三)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總書記多次談到“誰來監督紀委監委”的問題,強調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做到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強調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監察權也要關進制度的籠子,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行使權力;強調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監管好自己,打鐵必須自身硬,要做遵紀守法的標桿,要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要求紀檢監察干部。監察官法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完整規范監察官的責任和法定義務,強調貫徹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將監察官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把嚴格監督作為重中之重,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強化自我約束、加強外部監督,把制度的籠子扎得更緊更牢,有利于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監察權。
(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的現實需要
實現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關鍵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黨的十八大以來,總書記和黨中央高度重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做到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監察官法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確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強調嚴格準入、擇優選用,要求強化對監察官的培訓、提高專業化能力,有利于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準確把握監察官法的主要內容
監察官法共9章68條,可以分為三個板塊。第一板塊為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指導思想、監察官的范圍,以及對監察官的總體要求;第二板塊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體部分,明確了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監察官的條件和選用,監察官的任免,監察官的管理,監察官的考核和獎勵,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監察官的職業保障等內容;第三板塊為第九章附則,規定了銜接條款及施行日期等。
(一)堅持責任法定位,促進監察官履職盡責
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監察官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肩負黨和人民的重托,承擔著莊嚴神圣的使命,就必須具有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總書記強調,紀檢監察隊伍執紀執法權力很大、責任很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敢于擔當、敢于監督、敢于負責,牢固樹立忠誠于黨、忠誠于紀檢監察事業的政治信念。監察官法堅持責任法定位,著重規范監察官依法履職。
一是在總則部分對監察官履職提出原則要求。強調監察官應當忠誠堅定、擔當盡責、清正廉潔;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集體研究。
二是對監察官的法定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職責予以細化具體化,并強調監察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監察事項負責,確保監察機關的各項職責落實落地。
三是對監察官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針對性規定。立足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的實際,將“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等明確為監察官的法定義務。義務就是責任,監察官法突出強調了實現權力、責任、義務、擔當相統一。四是對嚴格責任追究作出規定,具體列明了應當追究監察官責任的情形,規定了暫停履職、終身追責問責等制度。
(二)突出政治過硬、本領高強,打造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
監察官法全面落實政治過硬、本領高強要求,對監察官的條件、選用、考核、培訓等作出規定,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高標準設置監察官條件。在任職條件和選用標準上,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政治標準;在能力素養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具備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等;在選用方式上,拓寬選拔人才的渠道,力求好中選優、優中選強;在任職限制上,設定更為嚴格的底線,如規定曾經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的不得擔任監察官,確保隊伍過硬。二是嚴格對監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觀、公正的標準,采取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三是注重發揮教育培訓基礎作用。監察官法著眼形勢任務需要,立足打基礎、利長遠,規定了職前培訓制度,并要求對監察官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明確培訓機構,突出培訓重點,落實培訓責任。四是鼓勵加強監察學科建設。監察工作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理論的支撐與指導。監察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監察專業或者開設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后備人才,提高監察官的專業能力”。加強監察學科建設,能夠推動高校的研究資源與監察工作實際相結合,開展更加系統務實的研究,強化理論提升和規律總結,更好指導監察實踐,提升監察工作質量水平。
(三)立足監察工作實際,設定監察官范圍
監察官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設定監察官的范圍,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勇于創新,總結吸收監察體制改革、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新經驗新成果,充分考慮監察工作的特點,有利于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從決策機制看,監察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對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嚴格審批,監察處置要經過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審議、履行請示報告程序。從法定職責看,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其中監督是第一職責、首要職責。案件調查是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但并不是全部內容。監察機關開展經常性廉政教育、作出維護和執行法律的決定、推進廉潔文化建設,通過加強教育、日常監督、專項整治、督辦整改等多種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調查處理,開展監察問責,提出監察建議等,都是行使監察權、履行監察職責。
監察工作的特點是團隊協作、集體作戰,日常工作和專項工作相結合,監察人員依據職責分工和組織安排開展工作。監察人員不論在哪個崗位,只要承擔具體監察職責,都應當依法接受管理和監督。因此,監察官法對監察官沒有實行員額制管理,而是在第三條中以列舉的方式規定監察官包括下列人員:(一)各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二)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監察人員;(三)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到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等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專員;(四)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同時,考慮到派駐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以及國有企業中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為企業人員身份,監察官法對這些人員履行職責和監督管理等,規定參照執行本法有關規定,以一體貫徹落實黨中央對強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統一要求。
(四)體現監察工作特色,建立監察官等級制度
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是監察法的明確要求。監察官法參考借鑒相關法規制度,把握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強隊伍建設的共性要求,同時體現監察工作和監察人員管理特點,在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中規定了監察官的等級、稱謂以及等級的確定和晉升等內容,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監察官等級制度架構。一是關于監察官等級的性質。設置監察官等級,并不是要對監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紀檢監察干部依然沿用現有干部管理序列。監察官等級是在職務職級之外增加的一個職業稱號,目的是加強監察官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建設,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同時,監察官制度意味著責任擔當,等級越高、要求越高、責任越大,規范設置監察官等級也為壓實監察官責任、強化監察官監督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二是關于監察官的等級設置和稱謂。監察官法借鑒各種銜級等級劃分和稱謂的規定,將監察官等級設置為十三級。這一制度設計既與現行公務員職務職級基本對應,又考慮了與事業單位人員崗位等級的對應銜接,體現精簡、高效的隊伍建設要求,并將資源適當向基層傾斜,為基層監察官拓展成長空間。三是關于監察官等級的確定和晉升。第二十七條明確了監察官等級確定的依據,包括職務職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五個方面,實行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的方式,并對提前選升作出規定。同時,考慮到監察官等級的確定和晉升工作專業性較強,參考其他等級銜級制度的通行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五)嚴之又嚴強化監督,堅決防止“燈下黑”
打鐵必須自身硬。防止“燈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重大課題。強化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是監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監察官法充分總結提煉現行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中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要求,吸收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成功經驗,通篇強調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在對監察官的所有監督中,第一位的是黨組織的監督。監察官法第二條規定,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黨的領導、黨管干部,本身就包含著監督。監察官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管理和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確保工作的正確方向。二是在總則中強調監察官應當嚴格自我約束、接受各方面監督。把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明確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監察官做嚴格自律、作風優良、拒腐防變的表率,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三是在義務、條件和選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將自覺接受監督作為監察官的法定義務,嚴格任職條件和選用標準,明確依法免職的具體情形,規定實行地域回避、任職回避,強化對監察官的考核等等,這些都鮮明體現了強化監督的理念。四是專章規定“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這是監察官法的一個特點,強調監察機關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依法處理對監察官的檢舉、控告,及時調查處理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等移送的監察官違紀違法履行職責的問題線索,充分發揮特約監察員的監督作用;規定了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和工作回避、保密、離任回避、規范親屬從業等具體監督措施;具體規定了監察官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通過這些制度規定,從法律上構筑起對監察官的監督制約體系,促進監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習慣在受監督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三、積極推動監察官法實施
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執行更重要。監察官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最終落實落地,必須緊緊依靠各級黨委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依靠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嚴格貫徹執行,依靠廣大紀檢監察干部的自覺行動。黨和國家賦予我們監察官的身份和榮譽,我們要倍加珍惜、擔當負責。一是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依規依紀依法,是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的鮮明特征和內在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自覺踐行這一原則,全面推進紀檢監察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嚴格按照監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二是推進高素質專業化隊伍建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將總書記和黨中央關于強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要求,以及監察官法對監察官選用、管理的具體規定,自覺落實到隊伍建設的全過程各方面,體現在選拔任用、考核管理、全員培訓、實戰訓練等各項工作中,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干部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提升專業化監督執紀執法水平,做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黨和人民忠誠衛士。三是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人員既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依法接受各方面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又要認真、自覺檢視“燈下黑”問題,做實做細嚴管嚴治、自我凈化工作,有針對性強化內部監督制約,不斷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紀守法的標桿。四是及時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工作才起步不久,大量工作還在探索過程中,監察官法的貫徹實踐成果也是不斷豐富完善的。在一些具體問題上,由于實踐尚不充分,還沒有能夠作出詳細規定,但為后續制定完善配套制度預留了接口。比如,監察官等級確定和升降的具體辦法,本法施行前的監察人員因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接受培訓考核的辦法,等等。這些都需要依據監察官法的規定,結合監察工作實際情況,及時配套完善,保證法律的順利實施。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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