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隼某籣曾兩次借錢給熙某箳,總金額達到25萬元,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1日期間,熙某箳陸續向隼某籣轉賬14筆款項共計130500元。之后,因為后續還款和利息等問題,隼某籣將熙某箳和其妻子柳某闔共同告上了法庭。兩審敗訴后,熙某箳和柳某闔又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該案中,多段錄音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性證據。原告提供的錄音顯示,柳某闔曾有過“我們夫妻也沒有說錢不給你”“欠你們這一點點錢”等言語;2017年5月31日晚,隼某籣上門向熙某箳催討借款時,柳某闔曾說過會還借款,錄音中柳某闔還說過“他都也有付你的利息”等。對此柳某闔則表示,關于會還借款的話,是在特定的環境下,為平息事態而說的話,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此外,柳某闔還表示,本案錄音資料是非法證據,該錄音是隼某籣采取威脅恐嚇等非法手段私下錄制的且疑點較多,該錄音證據對證明利息約定問題屬于孤證,沒有其他證據佐證。
東方明珠刑事律師解答偷錄偷拍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要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有著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錄音或視頻未被剪接、剪輯,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等等。
事實上,偷錄偷拍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要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有著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錄音或視頻未被剪接、剪輯,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等等。
一、錄音、錄像應以合法方式取得
“偷錄”這個詞,聽起來似乎具有不正當性,不過并不意味著以這種方式取證一定是非法的。
高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故偷錄偷拍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該視聽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從案涉錄音內容來看,隼某籣帶其女婿上門討債時雖存在踢門等不恰當行為,但雙方在商討還款的過程中并不存在威脅恐嚇的情形,尚不足以認定隼某籣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進行催討,更不足以推定熙某箳夫婦因受到威脅和恐嚇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熙某箳夫婦在原審庭審中對案涉錄音的真實性并未提出異議,僅主張案涉錄音證據系在其受脅迫情形下產生的,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高院駁回了熙某箳和柳某闔的再審申請。此外,高級人民法院官網刊發的一篇理論文章,也對這一問題進行過論述。文章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鑒于偷偷錄音主要是在其他取證方式窮盡時的舉措,錄音內容大多是不利于被錄音者的,被錄音者往往會質疑偷偷錄音作為證據的合法性,但否認此種證據的合法性,將使當事人更難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因此,只要錄音行為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錄音內容為被錄音者真實意思的表達,并與案情有關,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合法證據。
二、偷錄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既然偷錄行為不必然違法,那么哪些偷拍偷錄行為屬于違法取證?
對此,東方明珠刑事律師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在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情況下取得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均屬于違法取得,不會被法院認可。
比如在他人家里安裝監聽、監視設備進行偷錄、偷拍,這種偷錄、偷拍嚴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所以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就屬于違法取得,不會被法院認可。
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如果使用這類器材獲取的錄音錄像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屬于違法取得。
另外,通過誘騙、欺詐、脅迫或者違反人倫道德等方式取得的錄音錄像,由于違背了公序良俗,也屬于違法取得,不會被法院認可。而一種特殊的情形是,如果夫妻雙方產生矛盾,一方在夫妻共同的居所中安裝了錄音或者攝像設備,則不屬于違法行為。
東方明珠刑事律師表示,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住所,雙方對住所都擁有支配權,夫妻雙方在家中的行為,對雙方而言都不屬于隱私。“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沖突,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家中安裝錄音錄像設備所取得的視聽資料,不存在侵犯另一方隱私權的問題,因此,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不違法,屬于合法證據。”
三、應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值得關注的是,即使偷錄的行為沒有違法,也不是所有的錄音證據都能被采納。渠雙平介紹,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要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且對方當事人無相反證據反駁。除了取得方式必須合法外,錄音錄像內容應具有客觀真實性,未被剪接、剪輯,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相關規定,對于無法與原件核對,或者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對于錄音錄像證據要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并且視聽資料還不能存在疑點。此外,錄音錄像內容還要與待證事實存在關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中,就涉及了錄音意思表達以及與待證事實關聯性的問題。
恙某孑和瘍某梟相繼去世后,兩人的三個女兒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了巨大分歧,最終對簿公堂。庭審中,瘍某梟的大女兒控訴二妹、三妹欺瞞和變相虐待父母,瘍某梟三女兒甚至在母親病重期間變相隱瞞藥物的副作用,讓母親服用有毒藥物斑蝥,導致母親藥物中毒;瘍某梟二女兒和瘍某梟三女兒為了搶占財產,還編造假遺囑欺騙父親瘍某梟和大姐等等。瘍某梟二女兒和三女兒則全部否認了大姐的指控。案件審理過程中,瘍某梟大女兒稱父親瘍某梟生前答應贈予其50萬元人民幣,并提交了錄音,內容為其和在醫院住院的瘍某梟的若干對話。但二妹三妹質證認為,大姐的錄音是在午夜或父親需要休息的時間錄制,每次錄音的內容都是索要錢財而非真心實意照顧父親;從對話方式來看,大姐一直在自言自語并使用較強的誘導性使父親處于錯誤認識狀態。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董大女兒提交的錄音,其與父親雖有對話內容,但對話內容為多個簡短片段,且瘍某梟的表述并不清楚,故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法院對瘍某梟大女兒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此外,瘍某梟三女兒也向法庭提供了一段三姐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三姐妹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但法院審查后發現,根據錄音,三方雖對遺產的分割有過協商,但并未達成一致意見,故法院對瘍某梟三女兒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因瘍某梟生前與二女兒住在一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現登記在母親恙某孑名下房屋由瘍某梟三個女兒按份共有,其中大女兒占30%的產權份額,二女兒占40%的產權份額,三女兒占30%的產權份額,并對瘍某梟名下的存款、撫恤金、喪葬費等也進行了分割。隨后,瘍某梟大女兒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該案例提醒大眾,在使用合法的錄音、錄像手段取證時,除了清晰度,錄音也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證明目的,談話內容也應盡量完整而具體。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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