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深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切實推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結合上海司法改革和審判工作實際,對本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實行相對集中管轄,特制定本規定。
一、上海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規定的除涉及食品、藥品之外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規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實行相對集中管轄,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管轄浦東新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徐匯區、長寧區、閔行區、奉賢區、松江區、金山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楊浦區、黃浦區、虹口區、寶山區、崇明區內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普陀區人民法院管轄普陀區、靜安區、嘉定區、青浦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就轄區內本規定第一條所確定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具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將案件移送具有管轄權的相應法院。
三、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刑事案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下列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一)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侵犯知識產權第一審刑事案件;
(二)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或者提辦的侵犯知識產權第一審刑事案件;
(三)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總隊立案偵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侵犯知識產權第一審刑事案件,上海海關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侵犯知識產權第一審刑事案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結的知識產權刑事上訴案件以及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抗訴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銅川路刑事犯罪律師提出,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本轄區內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知識產權刑事上訴案件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知識產權刑事申訴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四、市高級人民法院會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建立情況交流例會制度,協調做好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就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理機制、各訴訟階段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磋商研究,制定相關司法意見;健全三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和刑事審判庭的溝通交流機制,加強疑難復雜法律問題的研究探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確保知識產權案件刑事審判質量。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實施以前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本規定第一條所確定的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審結。除《關于對本市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調整管轄的規定》以外,本市公、檢、法等單位會簽的相關管轄意見與本意見相沖突的,以本意見為準 。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