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盜竊案件中的客觀證據一般不是直接證據,否則可以直接定罪或定案。但是,在實踐中,客觀證據在強化被害人陳述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方面的作用仍然十分突出。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在上述100起案件中,有42起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盜竊,但根據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或痕跡,通過比對,在具有唯一性的前提下,認定了被告人的盜竊行為,多數情況下根據被害人的陳述認定了犯罪數額。
如王某盜竊一案,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先后3次到無錫市惠山區洛社鎮盜竊,共計盜竊人民幣46000余元及白銀、金耳環等物。被告辯稱,在第三節的事實中,他只偷了2600多元現金,沒有金耳環和3萬元現金。
法院最終作出結論:“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在洛社鎮雙廟村北莊1號被盜的2600余元現金在一樓臥室,二樓房間門上被公安機關發現其指紋。被害人報案稱二樓房間內三處被盜現金人民幣3萬元,房間被翻得亂七八糟,有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被害人多份穩定陳述及證人證言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明顯在說謊,其害怕在訴訟中被判更多,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其辯解不予采納。“本案中,由于被告人主張盜竊是在一樓實施的,被害人主張被盜的三萬余元在二樓,被告人的指紋是在二樓提取的,被告人的行為完全得到認可。
可見,指紋鑒定不僅證實了被告人去二樓盜竊,也加強了法官內心的確認,犯罪數額也是根據被害人的陳述確定的。此外,還有幾起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的被盜數額是根據相關書證確定的。
強化企業間接經驗證據的在認定事實中的作用。對于簡單的部分否認案件,法官必須結合邏輯和經驗進行判斷。目前,在新證據法定主義興起的背景下,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基本上采取了“嫌疑人對被告有利”的機械核實方法,一方面,這肯定是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沒有獲得全面、完整證據的原因,也是法官在面對自保決定的上訴或上訴風險時,心里確認的原因。
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案件,客觀上是由于法官忽視了案件中存在著大量的間接證據,沒有充分發揮間接證據在案件中的證明直接證據的作用。通過對選定的100起案件的證據進行梳理,發現間接證據的范圍很廣。
而從刑事案件的證據體系來看,“在證據體系中,直接證據只是冰山一角,間接證據構成了冰山的大部分,”美國法醫學家麥考密克說,我們必須加強和完善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
在盜竊案件中,受害者聲稱自己盜竊了3萬元,通常情況下,調查機關要查明這3萬元的來源。在上述王某盜竊案中,調查機關在資金來源方面以間接證據加以證實: “目擊者馮某的證詞證明,Luoshe Shuangmiao 北村某戶主姓劉。2007年,他從失去土地的農民那里得到了8000多元的賠償。他每個月還領取670元的社會保障金。在平時,夫妻倆靠賣蔬菜賺錢。
2009年丈夫去世后,她獨自生活,沒有與兒子和兒媳一起生活。她仍然通過種植和銷售蔬菜來賺錢。到了年底,村里又給了她一些補償。她通常很節儉,不需要很多錢。因為她又老又不識字,她不會把錢存進銀行的。”如果直接證據不能被證明,法官只能利用案件中的間接證據來彌補未經證明的事實的缺失環節。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間接證據在認定事實中的運用需要五個要素,但這五個要素只是原則性意見,如何運用應結合案件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首先應充分發揮間接證據對直接證據的補充作用。一些直接證據包含的信息太少,或者在使用證據進行推理時存在一定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