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上,詐騙有民事也有刑事,即民事詐騙和刑事詐騙,當然,他們還是有一定的區別,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以南京李某保險詐騙案為例,對于民事詐騙和刑事詐騙的區別,做出如下分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區分的關鍵在于:
(一)詐騙的內容
民事欺詐是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而詐騙罪則是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正如陳興良教授所言,如果不是虛構保險標的,而是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致使保險公司對存在瑕疵的標的提供了保險,這屬于保險欺詐。
例如,2009年1月中旬,黃某被醫院診斷為腸癌并住院治療,2011年11月5日,其子黃小某為黃某投保了萬能型終身壽險,保險金額為18萬元,年繳保費9千元。在詢問是否患有惡性腫瘤、尚未證實為良性或惡性腫瘤時均填寫 “否”。
2014年9月11日,黃某因腸癌去世。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欺詐為由訴請撤銷保險合同。法院審理認為,黃小某隱瞞其父患有惡性腫瘤的事實予以投保,屬于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欺詐,保險公司有權撤銷保險合同。
由此可見,保險欺詐的法律后果只是保險合同無效。在“黃某案”中,黃某隱藏患有惡性腫瘤的主要事實,而被宣告保險合同無效,并非認定黃某涉嫌保險詐騙罪(如果按照上述對“虛構保險標的”的理解,那么在“黃某案”中,黃某亦虛構了其父親身體健康的保險標的,亦涉嫌保險詐騙罪。)。
在“南京李某保險詐騙案”中李某存在購買機票以及支付延誤險費用的事實,其履行了保險合同的主要義務,僅僅隱藏其不會去乘坐飛機的事實,更加不能認定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另外關于其對于飛機延誤的預測不屬于如實告知義務的內容。
(二)欺騙程度
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行為人采用的欺騙手段達到了使他人產生認識錯誤并處分財物的程度,則構成詐騙罪;如果行為人雖然采用欺騙手段,但并沒有達到使他人無對價交付財物的程度,則只是民事欺詐,尚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李某如果未偽造航班延誤信息,或者未操作延誤險退賠系統,只是利用自己對航班延誤信息的了解這一優勢,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大量購買延誤險,如果認為這是采用欺騙手段,亦未達到致使保險公司無對價交付財物的程度。保險公司即使知悉李某是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購票,同樣不會拒絕售賣延誤險。
(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李某多次購買延誤險的目的,無可厚非就是想要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但這種賠償在李某看來并非是非法的,而是基于李某購買機票、延誤險與保險公司形成的對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形成。在李某看來,這個賠償款一定是其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的,而并非是非法占有。
李某對其行為沒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我們說法不為人所難,在大多數人眼中,李某的行為屬于射幸行為,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合法的操作,并不觸犯刑律。某些網友提出此案與“許霆案”類似。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許某案”中許某是明知ATM機故障,多次取款,內心知悉這些款項不屬于其所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李某是堅信保險賠償是其支付保險費應得的對價,所以兩個案件具有明顯的不同。
筆者認為“電商賣家價格漏洞案”更具有參考意義,電商賣家因價格設置錯誤,結果部分商品被低價出售,最后的解決措施是,對于價格設置出錯的貨一概不發貨,但是會送這些客戶一些優惠券以彌補自己的錯誤行為。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以李某保險詐騙案為例,分析民事詐騙與刑事詐騙的區別。總之有些詐騙行為屬于民事詐騙,有些詐騙行為屬于刑事詐騙,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可以找專業律師在線咨詢了解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