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三部刑訴〔2019〕3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周某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理期間,公訴機關于2020年3月2日、7月2日向本院申請延期審理,本院予以準許。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7年11月間,上海國旅交通部經理林劍等人,虛構機票采購業務,套取公司錢款。為此,林劍找到被告人謝某幫忙。謝某即安排被告人周某某與林劍對接,由周某某按照林劍提出的具體要求,在不夜城公司與上海國旅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虛開發票185張,虛開金額達人民幣2535萬余元,并收取相應開票費。
【法院審理】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周某某共同為他人虛開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周某某辯護人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提出的周在本案中應認定為從犯且有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實,后雖翻供,但在庭審中又能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三、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謝某、周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有益社會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