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故意傷害致死得判多少年?
律師:最少10年。
委托人:為什么呢?
律師: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
委托人:那為什么要請你啊?”
大部人也許會像上述對話中的委托人一樣,認為請律師有沒有用關鍵是看效果如何。事實上真的是如此嗎?
在什么情況下刑事辯護請律師沒用呢?
認為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刑事辯護請律師無用。
結合正道團隊豐富的刑事辯護的辦案經驗,得出在刑事辯護中請律師無用論適用于:
第一,委托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
第二,控方證據確實充分;
第三,公檢法定罪量刑適當。
只要保證公安機關辦案合法,檢察機關定罪求情適當,法院把所有的減輕情節全都摘取出來了,所有對委托人不利的因素都不存在的情況下,則請律師無用。
然而,公檢法機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及被害人的權利,而不是全都為了犯罪嫌疑人。
所以,此時就需要一位專業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辯護點,維護其權利。
首先,在偵查階段律師只有律師可以進行會見犯罪嫌疑人。除了成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溝通橋梁外,還可以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普法和釋法,不同罪名之間的差異,減少因為對情況的疑惑帶來的不安。
然后,律師的介入有效制衡公權力濫用。如果遇到辦案單位疲勞審訊或者打人的情況,律師告訴你有權利申訴,或委托律師申訴,幫助委托人維護訴訟權利。
再者,開庭之前案卷材料家屬無法看到,只對律師開放。案件的證據是否充分,存疑的證據歸誰,構成重罪還是輕罪,如果不委托律師,這些信息是無從得知的。
最后,審判階段時,律師可以做的事情更是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律師發表辯護詞,利用專業的法學素養進行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做一個判斷,然后對所有控方證據做評價——稱之為舉證質證,并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有利的方向。
所以,律師無用論適用于任何對犯罪嫌疑人不利因素都不存在的前提下,否則及早聘請刑事辯護律師則是一個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