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負責哪些刑事案件?
1、純自訴: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誹謗案(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2、公訴轉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3、自訴與公訴交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5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特別提示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師小編整理的關于法院負責哪些刑事案件的相關問題,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比較詳細的知道法院負責的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