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審理
1、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2、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開庭
1、書記員和審判長的分工。
2、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布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
三、法庭調查
1、總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詢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鑒定意見和有關筆錄。
2、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控方,后辯方;先人證,后物證。
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
法庭開庭審理公訴案件時,出庭的檢察人員和辯護人需要出示、宣讀、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
法庭同意的,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讀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發問被告人的規則
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問,但是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問需經審判長許可。
4、對人證的調查
詢問證人、鑒定人的順序;(誰提請通知的,誰先問)
詢問證人、鑒定人的規則:單獨詢問、證人、鑒定人不能旁聽案件、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5、對物證的調查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
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6、專家輔助人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二人。
有多種類鑒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
法庭對于該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7、法庭調查權
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可采用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但無搜查權,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告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時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
對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證的證據,應當經過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是,經庭外征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
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8、新證據問題
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
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辯護方申請出示開庭前未提交的證據,參照上述規定。
9、補充偵查
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檢察院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的,可以建議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經法庭通知,檢察院未將案卷移送法院,且未說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決定檢察院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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