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德基曾是某部隊油料股長,轉(zhuǎn)業(yè)后在X市X區(qū)X街道辦事處工作?,F(xiàn)在發(fā)現(xiàn)榮德基在服役期間以低價出售部隊油料獲利,金額高達數(shù)百萬元。
榮德基的案件是由地方政府還是軍隊管轄?榮德基涉嫌什么罪名?
上海請刑事律師要回答第二個問題,首先要找現(xiàn)行有效的刑事案件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于2009年5月1日發(fā)布,2009年8月1日實施)
注: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guān)于軍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guān)于軍事和地方案件調(diào)查的補充規(guī)定同時廢除。
第七條:
軍人參軍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當?shù)毓矙C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提供證據(jù)材料,移送軍級以上單位門、軍事檢察院審查,移送當?shù)毓矙C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處理。
軍人退出現(xiàn)役后,發(fā)現(xiàn)服役期間涉嫌犯罪的,由當?shù)毓矙C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處理;但涉嫌軍人違反職責的,由軍事安全部門、軍事檢察院處理。
根據(jù)第七條的規(guī)定,萬似乎由當?shù)卣幚?,我們繼續(xù)往下看:但涉嫌軍事違反職責的,由軍事安全部門和軍事檢察院處理。
那么軍人違法責任罪是什么呢?榮德基倒賣部隊油料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嗎?
上海請刑事律師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guī)定,解放軍總政治部發(fā)布了《軍事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2013年2月26日政治檢查(2013)1號,自2013年3月28日起生效。),該規(guī)定包括31種軍事違反職責:
第四百三十二條(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條隱瞞軍事案件(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條(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五條(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六條(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七條(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八條指示部屬違反職責(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九條(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第二十一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案件(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武器裝備的行為。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客不準備、公開搶奪武器裝備的行為。涉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應當立案。盜竊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軍用物資的行為。搶奪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客不準備、公開搶奪軍用物資的行為。涉嫌盜竊、搶奪軍用物資價值2000元以上或者對規(guī)定金額不滿,但后果嚴重的,應當立案。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jié)嚴重的,主要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盜竊、搶奪大量軍用物資、戰(zhàn)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嚴重影響軍隊完成任務、盜竊造成嚴重損失等。
情節(jié)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劫多種重要武器裝備或大量武器裝備、盜竊、搶劫軍用物資罪數(shù)額特別大,嚴重影響軍隊完成重要任務,采取破壞性方法造成特別嚴重的軍隊損失等。
第二十二條非法出售武器裝備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二十三條遺棄武器裝備案(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十四條遺失武器裝備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擅自出售,轉(zhuǎn)讓軍事房地產(chǎn)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條)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的軍事物資,是除武器裝備外專門用于武裝力量的各種物資的總稱,包括裝備設(shè)備、軍事物資、醫(yī)療物資、石油物資、營房物資等。
根據(jù)《軍人違反職責罪立案標準》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萬最有可能涉嫌盜竊軍用物資罪。萬涉嫌犯罪屬于軍事違反職責罪的,由軍事安全部門、軍事檢察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