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通過金錢交易向對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因此,賣淫嫖娼應滿足金錢交易和性服務的兩個要素。上海優秀刑事案件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在金錢交易(支付嫖娼資金)是判斷原告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是否應受到行政處罰的關鍵。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歷城分局在行政處罰前多次詢問證人余某,但其在詢問記錄中是否支付嫖娼資金的陳述不一致。余某在出庭作證時明確表示,他支付的1212元是酒錢;經審查,王某的詢問視頻未承認收取款項,存在金錢交易。因此,僅僅因為手機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原告或相關人員存在金錢交易(嫖娼資金支付),被告歷城分局認定原告與王有償賣淫違法行為證據不足,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號行政處罰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證據確鑿充分。
判例文書
原告告訴被告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以下簡稱歷城區分局),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歷城區政府)公安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同日受理后,經訴前調解程序完成通知交付、證據交換、庭前準備等工作。由于未能達成和解,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組成了合議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歷城區分局副局長胡家安、王慶國、徐杰、被告歷城區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淑寶出庭。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
2020年9月8日,被告歷城分局作出《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給予原告行政拘留15天,罰款500元。原告向歷城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為他不服歷城分局作出的上述處罰決定。2020年11月6日,歷城區政府作出《濟歷市復議》[2020]**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
原告稱,被告歷城分局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號。處罰程序嚴重違法,處罰依據明顯不足。上述處罰決定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歷城區政府未能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能。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公平裁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被告歷城分局作出的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撤銷;2.依法撤銷被告歷城區政府作出的城復議決定[2020]**行政復議決定;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號;證據2。濟歷城復議[2020]**行政復議決定。原告申請證人于某出庭作證,經審查許可并在法庭上詢問。
被告歷城分局辯稱,公安機關發現,2020年9月7日下午22時許,原告和王在濟南歷城區花園路驛程酒店××房間內有償賣淫。上述事實包括原告和王的陳述和辯護、證人證言、識別記錄等證據。歷城分局在調查詢問原告時,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程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案。原告在辦案過程中沒有違法行為(以查詢視頻為證據)。而原告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嫖娼要求。綜上所述,原告嫖娼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要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歷城分局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歷城公(山大)案件登記表[2020]33157號;證據2。原告,王某,于某詢問記錄;證據3。原告,王某識別記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和憑證;證據4。原告,王某行政處罰通知記錄;證據5。歷城公(山大)審字[2020]33128號,歷城公(山大)審字[2020]33129號行政處理審批表,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94號,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95號;證據6。原告,王的戶籍材料和前科查詢;證據7。抓獲;證據8。罰款支付說明;證據9。原告,王延長了查詢時間審批表;證據10。視聽資料。
被告歷城區政府辯稱,歷城區政府從事實、程序等方面審查了歷城區分局[2020]330**2020]330**號行政處罰決定,從而依法作出了濟歷市復議[2020]**行政復議決定。歷城區政府作出的上述復議決定沒有被撤銷,要求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歷城區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據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據3。對原告和王的行政復議的補充意見;證據4。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證據5。濟歷市復辦行政復議審批表[2020]**;證據6。濟歷市復辦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據7。濟歷市復辦答復[2020]**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和送達回證;證據8。歷城分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證據9。行政復議答復;證據10。歷城公(山大)受理字[2020]33157號受理登記表;原告,王,于詢問記錄;原告,王識別記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憑證;原告,王的行政處罰通知書;證據1020]320]320]320]30]320]320]320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30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王的戶籍材料和前科查詢;抓獲;罰款支付說明書;原告、王延長查詢核實時間審批表;視聽資料;證據11.濟歷城復議字[2020]**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證據12.濟歷城復議字[2020]**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書。
上述各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已被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可以用來證明被告的處罰和復議。被告歷城分局提供的證據來源是其案件檔案,被告歷城區政府提供的證據來自行政復議程序,與本案有關,可以證明被告處理行政處罰和復議案件。
經審理發現,被告歷城分局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了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號。2020年9月7日22時許,原告和王在濟南歷城區花園路驛程酒店××房間內有償賣淫。以上事實有原告和王的陳述和辯護、鑒定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原告行政拘留15天,罰款500元。原告拒絕接受處罰決定,并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2020年11月6日,歷城區政府作出了《濟歷城復議決定》[2020]**號行政復議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歷城分局認定申請人違法行為事實清晰,證據充分;被申請人在法律處罰范圍內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15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與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
關于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復》(1999行他字第27號)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因此,賣淫嫖娼應當滿足金錢交易以及性服務兩個構成要件。本案中,是否存在金錢交易(支付嫖資)是判斷原告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關鍵。對于是否存在金錢交易,原告主張其不存在價格協商、對價支付等金錢交易行為。被告歷城分局為證明原告存在金錢交易提供了從案外人于某處調取的手機支付記錄,該轉賬記錄顯示的收款方為:市中區羅點酒水批發超市,金額為1212.00元,時間為2020年9月7日21:59,賬單分類:餐飲美食。原告對轉賬記錄質證認為,收款方究竟是誰被告沒有進行核實,無法確定該1212元究竟是由誰收取,是不是嫖資。證人于某到庭證明:“派出所一直說我的錢是給原告支付的嫖資,但是當時付款的時候店里沒說是什么錢,我付的就是酒水錢。”于某還證明,“當天消費六千多,沒有消費明細,余款到現在還沒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本案中,被告歷城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多次詢問證人于某,但其在詢問筆錄中對是否支付嫖資的陳述不一致,于某在出庭作證時明確表示其支付的1212元是酒水錢;經審查王某的詢問視頻,其未承認收取錢款、存在金錢交易。因此,僅憑于某的手機轉賬記錄不足以證實原告或者相關人員存在金錢交易(支付嫖資),被告歷城分局認定“原告與王某發生有償賣淫嫖娼違法行為”證據不足,其作出歷城公(山大)行罰決字[2020]330**號行政處罰決定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上海優秀刑事案件律師關于處罰程序。原告主張本案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主要理由是:2020年9月7日晚在酒店房間,原告被一名未穿制服的光頭打了一巴掌,工作人員沒有出示證件,被告未提供現場執法記錄儀的全部錄音錄像;對于某第一次訊問是在派出所值班室進行的,只有一個民警在場,沒有錄音錄像,不符合規定?!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詢問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查證期間應當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第六十三條規定,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并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被告歷城分局沒有提供執法錄像視頻及對于某進行詢問的視頻錄像,不能證明符合上述部門規章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關于被訴行政復議決定。被告歷城區政府在復議程序中對處罰事實的審查結果錯誤,認定“申請人與王某發生有償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其決定維持被告歷城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上海優秀刑事案件律師綜上,被告歷城分局和歷城區政府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結果錯誤,應予糾正。原告的起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采納,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濟歷城復決字[2020]**號行政復議決定;
二、撤銷被告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歷城公(山大)行罰決字[2020]330**號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歷城分局、歷城區政府各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