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2020年5月深夜,廣西潘某和王某酒后從某某鎮家出來后,沿著355國道一起走到某某鎮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時多次強行擁抱和親吻潘某。在此期間,潘某反抗并用手推開王某。當他們走到某某鎮附近的公路上時,王再次強行擁抱潘,被潘用手推開。王被推開后,他直接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后來,潘打電話給其他人來到現場,開車送王到某某鎮衛生院接受治療。由于傷勢嚴重,他被轉移到象州縣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昏迷13天后,王死于搶救。
在衛生院治療期間,王的兒子向某某派出所報案,潘后來向派出所自首。王死后,他的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潘支付87萬元以上的賠償金(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慰藉金等)。潘認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精神慰藉金,因為是正當防衛,不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潘某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所根據案情可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雖然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過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的原因,不是犯罪。
2020年8月,公安局將潘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9月,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潘某,因本能反抗將王某推開,導致其跌倒和死亡。此后,王的家人拒絕接受上訴。2021年7月,人民檢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訴決定,決定不起訴潘。由于人民檢察院認為潘的行為是不可抗力和事故,不應認定為犯罪,因此應當免除刑事責任。
(2)《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由于王和潘兩人相處時間沒有其他第三人知道情況,相關事實基本上來自潘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潘親屬承認推倒王作為證據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需要審查包括潘行為的定性,潘行為和王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法律因果關系。
首先,王擁抱了潘。親吻違背了潘的意愿。王的行為構成了對潘的性騷擾。即使王的家人認為潘對王的行為不是對潘的騷擾,法院也不會接受。其次,王違背潘的意愿,擁抱、親吻等非法侵權。非法傷害正在進行中,具有現實緊迫性。出于保護自己身體的本能,潘推開王保護自己的身體權利不受侵犯。主觀上,他沒有故意傷害王,這種行為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構成民法的正當防衛。
最后,王某被送往衛生院治療后,王某的親屬以潘某隱瞞推倒王某的事實,導致王某未能及時對癥治療,導致王某的死亡與事故發生后潘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無因果關系。因此,在本案中,潘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所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進行性騷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010條規定,違反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身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構成性騷擾。
我們應該明確正當辯護的定義范圍。上海刑事專業律師所一般來說,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行為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正在進行的緊急侵害,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內采取的防御措施構成正當辯護。其條件包括:(1)必須有侵權事實;(2)非法侵權正在進行中,具有現實緊迫性;(3)必須以合法防御為目的;(4)防御必須對肇事者本人實施;(5)防御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在這種情況下,潘在王跌倒后及時向他人尋求幫助,以適應他的管理和控制能力。雖然王的死亡令人遺憾,但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王跌倒死亡的后果超出了正常人的認知范圍,因此他不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