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罪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類別內,該罪名并不非常常見,許多網友們對其并不熟悉,之前我們介紹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定義和構成要件,以及其和其他類似罪名的區別等,那么,如果犯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該面臨怎樣的處罰呢?會被判決多久呢?下面,就由資深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團隊為您詳細闡述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
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本罪的增訂是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相適應。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情節特別嚴重”是指:
(1)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 、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1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于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對于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年至5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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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判多久?
日期:2019-08-18 關鍵詞:上海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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