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在較長時間內,為了實施某種或者多種犯罪而建立起來的,具有一定穩定性的一種犯罪組織,集團內部有著嚴密的組織紀律,其成員之間的聯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們在較長的時間多次實施犯罪,甚至以犯罪為常業,其犯罪手段狡猾、詭秘,實施犯罪和逃避偵查的能力強,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大,是最危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
犯罪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成員至少在三人以上,兩人不可能成為犯罪集團。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許多犯罪集團的人數遠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則數十人、百余人。因此這里所說的三人以上,只是構成犯罪集團人數的最低限度。
2。具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式。這里所說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組織形式基本穩定。犯罪集團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員,首要分子領導、指揮一般成員進行犯罪活動。一般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比較緊密。他們在實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組織形式仍然繼續存在,不斷地進行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活動。但是,犯罪集團的構成并不以事實上實施了多次犯罪為條件,只要查明各成員是為了進行多次犯罪活動而較為固定地結合在一起共同實施犯罪,即使還沒有來得及實施一次犯罪活動,也不影響犯罪集團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團的各個成員基于共同實施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的目的而結合在一起。這是區分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為了追求低級趣味或者出于某種陳規舊俗,經常聚在一起吃喝玩樂,散布落后言論,甚至從事一些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活動,不能認為是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由于人多勢眾,犯罪時間長,作案次數多,犯罪氣焰囂張,橫行無忌,手段兇殘,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繼續犯罪的危險性都很嚴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歷來都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