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五條逃離部隊罪違反國家兵役制度法規,逃離部隊,情節發展嚴重的,處三年進行以下有期徒刑研究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披罪的,處三年通過以上就是七年實現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一)現役軍人逃避兵役,拒不履行職責或者逃避兵役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情況下構成逃兵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兵役管理制度。我國經濟憲法相關規定,保衛我們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中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企業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兵役法對公民對于如何通過履行服兵役的義務教育做了一個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發展要求現役軍人必須進行遵守軍隊的條令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依照有關法律服兵役者,必須建立嚴格遵守兵役法規,履行軍人職責,不得逃離部隊。否則,將嚴重受到侵害其他國家安全法律政策規定的兵役制度,損害國防建設利益。
二、客觀要件
1、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違反兵役法,實施嚴重逃兵行為。 違反兵役制度,是指違反中國憲法、國防法、兵役法等軍事法規,要求現役軍人認真履行兵役義務的行為。
2、逃離部隊是指為企業逃避服役而脫離我們部隊。逃離部隊的行為有兩種方法基本生活方式,一種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原在部隊,未經國家批準就擅自離開自己部隊;另一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準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如有的行為人進行請假探家期滿后不歸隊,有的學生生病需要住院患者痊愈出院后不歸隊,有的管理工作人員調動員工或者其他學員可以分配沒有離開原單位后拒不到新單位報到等。
3、逃兵的嚴重程度必須足以構成這一罪行。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揮人員或其他負有重大責任的人員,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逃離部隊的同時,煽動多人或脅迫他人逃離部隊; 因不悔改紀律而再次逃兵的,長期逃兵、教育后拒不歸隊的,以及逃兵后在社會上從事非法活動的。 逃離軍隊等后離開該國。
4、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最高發展人民檢察院進行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力能否作為定罪處罰管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軍人違反兵役制度法規,在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更加嚴重的,應當嚴格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軍人和學員,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官、文職干部。 具有軍事地位的士兵、學員、預備役人員和執行軍事任務的其他人員。 士兵一旦被解除現役軍人職務,就不構成其他非士兵的犯罪主體。 本法第376條第1款對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罪作了明確規定,預備役人員在平時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擅自離開部隊, 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戰時擅自離開軍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預備役人員不屬于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就是說,犯罪人知道他或她的行為將侵犯國家兵役制度,并希望出現這樣的結果。它是行為人在蔑視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觀意識控制下,故意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犯罪人逃離軍隊有多種主觀目的。有的想逃離軍營的艱苦壓力生活,有的想逃離軍隊發泄不滿,因為有些個人目標沒有實現,有的因為逃離軍隊而受到批評和不贊成,還有的因為個人目的如商業或腐敗而逃離軍隊。無論犯罪人的動機如何,犯罪人侵犯國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意圖是顯而易見的。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情況下構成逃兵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