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實際上確實也存在著許多斗毆的現象,這種斗毆主要會危害到我們國家的社會管理秩序,所以必須要進行嚴格的管制,當然學生斗毆的話更加需要受到重視,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學生斗毆責任劃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學生斗毆責任劃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這首先要區分打架主體是否成年,如未成年,則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故要看主體是否能夠對其傷害行為進行認知,即其年齡的大小,也看校方是否進行告誡義務。如主體未具備認知能力或校方未告誡,則校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反之,打架主體及其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如主體已成年則打架者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其次要區分打架的時間是否為學校應履行其義務的時間段。如打架的時間為學校放假、已經放學等時間,則校方不應承擔責任。
初中生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甚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中學生打架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此方面提供了依據和處理辦法。
打架后沒造成嚴重后果,或是對方沒有被司法鑒定傷情為輕傷以上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后果比較嚴重或是將對方打成輕傷以上的,就要適用《刑法》
涉及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學生斗毆責任劃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這個問題,首先,在學校斗毆的話,那么肯定有校方這個責任的承擔,當然這也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的,如果學校沒有過錯的話,那么可以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就是要區分學生是否已經成年了,如果全部都成年了,那么,打架的每一方主體都需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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