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e租寶事情再次引發了全社會對P2P行業的存眷,也引發了P2P參與者們的粗淺深思。盡管民間還沒有給事情定性,但很多業內人士覺得,e租寶是繼泛亞之后又一打著高收益理財的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的公司,是一個典型的龐氏騙局。上海刑事訴訟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從P2P進入中國以來,P2P行業好像一直擺脫不了非法集資的魔咒,前有徽州貸、銅都貸、西方創投,后有泛亞、e租寶,并且一旦事發,幸免曾經涉及刑事犯法,投資人的喪失也簡直無奈發出。除了這些涉案資金偉大,社會影響卑劣的事情外,另有浩繁開張的、跑路的平臺,它們的涉案金額少于是未被社會普遍存眷。
據網貸之家宣布的《中國P2P行業2015年11月月報》表現,11月份問題平臺共79家,環比上漲40.51%,而79家問題平臺中就有61家為跑路平臺,環比上漲205%。若何界定網絡假貨營業與非法集資?P2P平臺的哪些行動涉及了非法集資的紅線?由銀保監會牽頭的九部委對于措置非法集資的部際聯席集會央行對此問題作了清晰的解釋:
第一類,理財-資金池模式。一些P2P平臺經由過程將告貸需要設想成理財產物出售給投資人;或許先歸集資金,再追尋告貸工具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類,不合格借款人致使的非法集資危險。一些P2P網絡假貨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對責任,未能實時發明以至默認告貸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偽名義宣布假告貸信息,從而向不特定多數人招募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等市場,有的以至間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以放高利貸的方式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類,龐氏圈套。個體P2P網絡假貨平臺經營者,宣布虛偽的高利告貸標招募資金,并接納在后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圈套模式,短期內招募大量資金后用于自己生產經營,甚至卷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上述三種模式恰是非法集資在P2P行業的典范體現模式。這些模式本質上都饜足現行法令法例對非法集資的認定規范,而并不是央行的建立。關于非法集資的認定規范,有行政層面的認定與刑事層面的認定兩個方面。P2P平臺違法違規的行動一旦東窗事發,平日會上升到刑事層面,是以許多P2P平臺對刑事層面的立法異常懂得,而忽略了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行政層面的立法首要體現在:
(1)《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營業舉止取締設施》(國務院令第247號),將非法集資行動視為一種非法金融營業舉止;
(2)國務院辦公廳對于嚴格襲擊非法刊行股票和非法謀劃證券營業無關題目的關照(國辦發〔2006〕99號),對非法集資中私自刊行證券的行動作出劃定;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專門就非法集資的特征做了描述。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營業舉止取締設施》第4條,非法金融營業舉止,是指未經中國國民銀行同意,私自處置的以下舉止,包孕:
(1)非法吸取民眾取款或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對于依法懲罰非法集資無關題目的關照》第2條,非法集資的首要特性有:
(1)未經無關羈系部分依法同意,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
(3)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
綜合上述兩部法例關于非法集資的認定,能夠看出行政層面上的非法集資的特性包孕:
(1)未經同意向不特定工具吸取資金;
(2)許諾保本保息;
(3)若行為人客觀上存在非法集資的有意,則涉嫌集資欺騙。
而且,法例并無明確上述三個特性必須同時具有。特別是,《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營業舉止取締設施》第4條第2款--未經依法同意,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工具舉行的非法集資--簡直把所有涉嫌向社會不特定工具集資的行動均涵蓋入非法集資的領域。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提醒大家,行政層面上對非法集資的認定規范較為寬泛。若嚴格認定,幾乎所有的P2P平臺都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在當下監管收緊的大背景下,平臺更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層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