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級社會”背景下,如何對著作權犯罪定罪量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筆者以“版權”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其中案件類型選擇為刑事案件,判決時間選擇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8日。上海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對搜索結果逐一篩選后,共查出刑事判決侵犯著作權案件306件,其中侵犯傳統社會著作權案件295件,涉及網絡著作權案件11件。從時間維度來看,上述案件自2014年開始由各地法院審理,具有時效性;從空間維度來看,上述案例來自全國22個省份的85個中級和基層法院,地域范圍之大保證了分析樣本來源的廣泛性。
(一)傳統文化社會中侵犯我國著作權罪定罪量刑的實證研究分析
1、定罪量刑標準單一
在295起案件中,犯罪目標基本上是音樂、電影、電視和錄像作品所刻錄的光盤、盜版書和計算機軟件。其中,以涉案光盤或書籍的份數為依據的有272起,占92、2%,以非法經營額為依據的有14起,6起既涉及份數又涉及非法經營額,但不清楚是份數還是非法經營額。
2、量刑結果失衡
在295起案件中,作者從以光盤數量為定罪量刑標準的案件中提取了5起光盤數量相同的案件(詳見表1)。通過比較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主句的確定與副本數量以及減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之間并不存在不可避免的關系。特別是,如果復制品的數量基本相同,法院作出的主要判決不一定大致相同,減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增加不一定導致主要判決的減少。
從另一個角度看,筆者從295個案例中選取了6個案例,其中犯罪對象均為盜版光盤,主要處罰基本一致(案例詳情見表2)。上述案件情節基本相同,但6起案件涉及的復制品數量差異較大,從31376件到2558件不等。通過比較可以得出,在類似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份數的多少并不必然導致主刑刑期的增減。
(二)網絡信息社會中侵犯我國著作權罪定罪量刑的實證研究考察
對于涉及網絡版權的11個案例,作者從中提取了6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分析(案例細節見表3) ,分析結果如下。
1、在某些情況下,確定情節嚴重程度的標準并不明確。
在抽樣調查的6個案件中,有3個案件沒有詳細說明判刑理由,而是直接判定被告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例如,屯溪區法院審理(2014年)第78號案件,判決被告人蔣某利用“音樂撲通網”參與百度聯盟廣告宣傳活動。
在“音樂撲通網”上為網民上傳253首無版權的音樂電視歌曲供網民點擊下載,下載總數為88、959,鵝掌柴共計20038、94元有關案件涉及下載次數(相等于點擊次數)及非法收入金額,但法庭只表示情況嚴重,并沒有根據點擊次數或非法收入金額,或結合點擊次數及非法收益金額,表示情況嚴重。同樣的情況也適用于漢川法院(2013年)審理的漢川興初字381號案件和全椒法院(2014年)審理的94號案件。這將導致量刑標準適用不明確,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缺乏限制,甚至導致量刑標準缺乏規范。
2、同樣的情節,量刑差距很大。
在上述6個案件中,筆者研究選取一個情節或量刑方面具有一定可比性的3個案件信息進行數據分析,分別為:全椒法院關于審理的(2014)全刑初字第94號一案,劉某違法犯罪所得1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三門作為法院可以審理的(2014)臺三刑初字第378號一案。
朱某非法方法所得10余萬,非法企業經營成本數額24、41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漢川法院認為審理的(2013)鄂漢川刑初字第381號一案,馮某違法行為所得70余萬元,非法生產經營資金數額405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需要上海刑事訴訟律師說明的是,上述3個案件中,被告中國人均發展具有其他從輕或者處罰的情節,但通過學生對比可看出,違法活動所得收入數額或非法公司經營資產數額的差異并未在社會最終的量刑上得到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