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人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而亞硝酸鹽是一種常見的食品添加劑,如果未經妥善保管就會導致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而引發法律糾紛。本文上海刑事訴訟律師將圍繞食品銷售人員對亞硝酸鹽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導致亞硝酸鹽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傷亡的行為進行法律定性,并通過法律案例和相關法條的解析來深入探討此類問題。
一、案例分析
2019年11月,在上海市某酒店舉辦的一場婚宴中,由于主廚誤將存放有亞硝酸鹽的調料加入到烤魚中,致使多名客人食用后出現惡心、嘔吐等癥狀,其中一名客人因食用后出現呼吸衰竭而不幸離世。警方經調查發現,亞硝酸鹽是由該酒店一名銷售人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從外部采購并儲存,導致了該事件的發生。此案引起了廣泛關注,并引發了對食品銷售人員妥善保管義務的討論。
二、法律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生產經營過程中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备鶕撘幎?,食品銷售人員也屬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范疇,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保證所銷售的食品安全。
在本案中,銷售人員未能妥善保管亞硝酸鹽,致使亞硝酸鹽混入食品中出售,導致客人中毒和死亡。這種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規定,構成了過失犯罪。
具體而言,銷售人員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導致亞硝酸鹽混入食品中出售,造成客人中毒和死亡,其行為屬于過失犯罪,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备鶕撘幎?,銷售人員的行為嚴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已經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律規定
除了上述法律法規,還有其他與此案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食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該規定,如果銷售人員知ingly地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食品,其行為將構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標注真實、準確、完整的食品名稱、成份、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明碼標價,并在顯著位置公示主要營業項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根據該規定,食品銷售經營者有義務按照規定標注真實、準確、完整的食品信息,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如果違反了該規定,可能會被相關監管部門追究責任。
四、結論
針對本案,銷售人員未能妥善保管亞硝酸鹽,導致亞硝酸鹽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使客人中毒和死亡,其行為構成了過失犯罪,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食品銷售經營者有義務保證食品安全,并按照規定標注真實、準確、完整的食品信息,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會被相關監管部門追究責任。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訴訟律師提醒大家,本案中銷售人員的過失行為導致了嚴重后果,不僅造成了客人的生命損失,而且還給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因此,我們應該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問題,不僅需要從政策法規、技術手段、監管執法等多方面加強食品安全保障,而且需要加強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同時增強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共同推動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