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文上海刑事辯護律師,通過真實案例,為講解死刑復核??赡苡泻芏嗳怂佬虖秃硕紱]有具體的了解過,上海刑事律師咨詢通過本文具體講解關于死刑復核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案件詳情】2010年8月初,被告人王青志從內蒙古自治區滿洲里市來到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伺機搶劫,并準備了尖刀、繩索、膠帶紙和手套等作案工具。同月20日6時許,王青志來到經事先踩點的鄂爾多斯市東勝區XXXX路X號被害人梁某某(女,歿年57歲)家的別墅院內,闖入保姆尹某某(被害人,歿年52歲)居住的平房,持尖刀捅刺尹某某頸部、背部數刀,致尹某某左頸總動脈斷裂出血和心肺破裂而死亡,并搶走尹某某的黃金耳環一副(價值1099元)。爾后,王青志持尹某某保管的鑰匙開門進入別墅二樓梁某某的臥室,持尖刀逼迫梁某某交出現金
4100余元及浪琴牌手表一塊(價值10640元)、黃金戒指一枚(價值7260元)、黃金手鐲一個(價值17508元)、黃金毛主席像章一枚(價值1074元)、銀戒指三枚(價值210元)、石項鏈一條、石手鏈一條等財物后,用繩索捆綁梁某某雙手并用膠帶紙封住口鼻,致梁某某機械性窒息死亡。王青志作案后即逃離現場。(信息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青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王青志經預謀后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并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核準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2)內刑三終字第33號維持第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青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律師解析】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從法院的判決結果:核準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2)內刑三終字第33號維持第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青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梢灾?,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具體死刑復核的程序如下:
一、 死刑復核由最高人法院核準:
1、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經過兩次復核程序]:應當由高級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1)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規定期限內報請高級法院復核。
【提示】高級法院可以作出兩種復核決定:
?、偻馀刑幩佬痰模簯斠婪ㄗ鞒霾枚ê?,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诓煌馀刑幩佬痰模簯斕釋徶苯痈呐?發回重新審判。
(2)被告人提出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2、高級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
A、都應當報請最高法院核準: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規定期限內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B、沒有高級法院復核程序。
3、依法應當由最高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法院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二、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核準程序:
1、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法院核準。
A、中級法院判處死緩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法院核準。
2、高級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的處理:應當作出核準、不核準決定/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
(2)認為原判:
A、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B、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
綜上,上海刑事律師咨詢總結說,死刑復核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判決死刑者的一種確認,也是我國人權的一種表現。如果關于刑事的法律問題,你還有其他疑問,不妨點擊在線咨詢,找專業刑辯律師進行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