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公司員工侵占公司財物是涉嫌職務侵占罪嗎?職務侵占罪主體具體是指什么?上海刑事罪律師解答關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什么這一刑事法律咨詢問題。
上海刑事罪律師解釋,職務侵占罪的法定解釋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
但是刑事律師需要提醒是的是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屬于貪污罪,而不是職務侵占罪。下面我們通過具體職務侵占罪案例來了解更多。
案號: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刑二終字第21號
【裁判理由】“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一般也是具有法人資格或法定的集體經濟組織,能獨立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并獨立地以自己的名義、自身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不具有企業組織形式的合伙組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承擔責任,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單位”。因此法院認為侵占個人合伙的資金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號: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2015)臨刑初字第220號
【裁判理由】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應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某酒店的注冊性質系個體工商戶,該酒店從業人員多少、經營規模大小均不影響其在刑法意義上系實質的個人,而不是企業或單位,被告人劉某作為酒店的雇員不屬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故被告人劉強辯稱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發表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因此法院認為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單位,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
從上述兩個職務侵占罪案例中我們可以至少,職務侵占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則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個體合伙、個體工商戶均不是法條所說的“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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