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當事人想找刑事律師咨詢,認罪認罰是否獨立量刑情節重要嗎?
找刑事律師咨詢認罪認罰是否獨立量刑情節重要性
以前很多人認為認罪認罰是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所以應該就該量刑情節另外設置減刑幅度。
但這類討論其實沒有太大意義,因為就個案而言,基準刑和針對每個情節的具體從寬幅度本來就是不確定的,檢察官和法官還是會綜合考慮出個“總分”,而且辯方重視的本來也是“總分”。
那么每一項的分數還重要嗎?因此,法檢大概率不理解為什么部分刑事律師會糾結認罪認罰是不是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
因為是否獨立只在一種情況下有參照意義,就是兩個對照組,除了是否認罪認罰其他情況完全一樣,那么,如果認罪認罰是一個獨立情節,有認罪認罰情節的那個案件100%應該比不認罪認罰的更高。
上海刑事律師咨詢:但實踐中,就未決案件,辯護律師根本找不到一個基本一樣的已決參照物(類案),也即找不到兩個所有其他情節都一樣,只是一個認罪認罰、一個不認罪認罰的案例,更不能據此要求認罪認罰的未決案件的量刑要比不認罪認罰的已決案件更低。
即便在辯方看來非常相似,但也有很可能出現控方不認為或不承認相似的情況,正如不少人覺得蔡依林和林心如很像,但蔡依林和林心如自己并不覺得或不承認。
基礎刑的不確定、量刑情節存在可裁量性、“類案”概念的模糊這三個客觀現實,讓討論包含認罪認罰是否獨立量刑情節顯得沒有必要。
如果非常嚴格地說,理論上,刑法現在承認的每個量刑情節都不是完全獨立的量刑情節,而在刑事實踐中,“獨立”量刑情節更是不存在的。
辦理刑案時,跳出認罪認罰本身概念的桎梏,從案件本身的情況出發,更容易觸及到辯護的實質。
定罪、量刑、強制措施作為刑事辯護的三個基礎方面,地位從來沒有改變過。
是否認罪認罰本身就是比較形式化的東西,硬要去要求它有什么深刻內涵和巨大作用等于誤入歧途。
只是說,對于部分罪名,法律規定了認罪認罰可以不起訴或免于處罰,這種情況下辯護空間會更大,刑事辯護律師要更注意辦案的方式,尤其是無罪辯護及罪輕辯護的選擇與否乃至選擇的時機。
單純的認罪認罰作用不大,(認罪認罰+)刑事和解+退贓退賠+被害人求情,作用較大。在刑事辯護中,存在多個從輕、減輕情節時,討論單獨的某個量刑情節作用有多大,似乎沒有很大意義,這就像在12306上搶票,用了25個加油包,最后搶到票了,但誰能說是哪個加油包起了作用呢?
林子淇 林子淇刑事圈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