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務按照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收取費用。
2006年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就已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法定部分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按照《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服務報酬的行為。
第五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事務所、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具體收費方式,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依照本辦法協商確定。
第十條 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項為基本單位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該項法律服務所涉及的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 計時收費是指按照律師計時收費標準和辦理法律事務的計費工作時間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計費工作時間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包括律師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閱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出庭、參與調解和談判、商議工作方案、代辦各類手續以及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必要時間。
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效工作時間計時規則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訂,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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